大埔縣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大埔縣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07號)、《梅州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政府及直屬工作部門、鎮政府的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本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級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政府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由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報同級政府批准。
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由該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五條 擔任政府及工作部門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
(三)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六條 縣、鎮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提出建議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政府法律顧問機構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工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由其負責法律事務的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報本工作部門審定,並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聘期為3年至5年,可以連聘連任。政府各工作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聘期為1年至3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條 聘用單位應當建立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契約、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聘用單位應當建立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
第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根據聘用單位的要求,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聘用單位草擬立法稿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聘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七)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為聘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四)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因接聘用單位交辦的法律事務,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配合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時完成聘用單位交辦的法律事務,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簽名確認。政府法律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聘用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
(三)以聘用單位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聘用單位交辦的事務或從事與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四)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私自以聘用單位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業務;
(六)其他有損聘用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承辦法律事務工作中,認為自己與聘用單位交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用關係:
(一)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受所在單位處分,被剝奪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受過司法行政機關執業處罰,或者受到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聘任條件的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相關會議、不按期限提供書面諮詢、論證等法律意見、不按時完成聘用單位交辦的法律事務等不積極履行職責的;
(五)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從事與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聘用單位利益的;
(七)聘用單位認為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十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各級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律顧問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日常工作考核實行評分制,每年度組織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據法律顧問的日常工作情況,結合縣司法局、縣律師協會以及相關聘請單位的意見予以評定。
政府法律顧問任期屆滿時進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據日常工作考核結果綜合評定,考核結果可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續聘、解聘的依據,考核結果報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日常工作考核評分採取扣分制,總分為100分,每項考核內容的扣分累計均不超過該項總分,另加分項目累計不超過10分。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履職考勤(10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相關的政府法律顧問會議或活動的,一次扣5分;
(二)發揮作用(5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未能按要求出具各類法律意見書;2、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終工作總結;3、未能按要求為本單位的重大涉法事務提供法律服務;4、未能按要求完成交辦的其他事務;
(三)規範執業(20分)。執業期間被投訴查實的或受到行業處分和行政處罰的,一次扣10分。在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等任職期間有違規行為被查處的,一次扣10分;
(四)樹立形象(20分)。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等有損法律顧問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項目(10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聘用單位給予採納的,一次加1分;積極主動履行職責,如積極報送專報信息,積極申報相關課題等,一次加1分;積極投身公益事業,服務政府部門和民眾受到好評的,一次加1分;創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國、省級、市級會議上交流的,一次分別加5分、3分、2分。
日常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間)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兩次日常工作考核結果均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評為不合格,聘請單位應不再續聘。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十條 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聘請專家、教授擔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顧問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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