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火山群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同火山群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4/0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同火山群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同火山群保護範圍進行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同火山群保護應當以保護地質遺蹟為重點,堅持積極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雲州區、陽高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保護和管理機制,強化保護措施,將火山群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同火山群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
雲州區、陽高縣人民政府火山群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大同火山群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文化旅遊、交通運輸、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大同火山群的保護和利用。
第六條 大同火山群管理機構負責大同火山群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地質遺蹟景觀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擬定並組織編制、申報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依照規划進行保護管理和開發建設;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大同火山群的科學研究、科普考察、生態教育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四)負責大同火山群旅遊資源的普查、宣傳、開發利用,對大同火山群內的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處理。
第七條 大同火山群內的地質遺蹟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和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火山群地質遺蹟和生態環境的義務,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有勸阻、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 大同火山群地質遺蹟按照資源特點、綜合價值和分布特徵,分別實施一級、二級、三級保護。
(一)火山群園區,一級保護範圍:金山、黑山、狼窩山和小山、牌樓山、老虎山、閣老山、昊天山、東坪山、雙山火山口及附近的火山渣錐、熔岩錐的範圍;二級保護範圍:金山周邊熔岩構造,磨兒山、昊天山周邊火山噴發堆積物,不高山、甘莊火山、山自造山、閣老山周邊火山噴發堆積物,東坪山周邊火山構造的範圍;三級保護範圍:分布於狼窩山、金山、昊天山、牛頭山、老虎山、牌樓山、東坪山附近的熔岩構造和烘烤土範圍。
(二)桑乾河園區,一級保護範圍:以河道砂與枕狀玄武岩互層剖面和峽谷中的玄武岩離錐山為主的範圍;二級保護範圍:烏龍峽至小龍門玄武岩河道內熔岩構造、鵝毛疙瘩熔岩錐的範圍;三級保護範圍:冊田水庫北岸玄武岩地貌、桑乾河河道及兩岸熔岩構造。
(三)秋林峪園區,一級保護範圍:秋林山麓半錐混合火山、東窯熔岩錐、龍堡熔岩錐的範圍;二級保護範圍:大峪口山麓半錐混合火山的範圍;三級保護範圍:分布於秋林火山東窯熔岩錐、龍堡熔岩錐的範圍、大峪口火山、東團堡熔岩錐附近的小型火山噴發產物及秋林峪園區內的其他地質遺蹟範圍。
第十條 大同火山群的範圍和界限由火山群保護規劃確定,由市人民政府埋設固定界標並發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變更、損毀界標。
第十一條 大同火山群內,禁止進行爆破、採石、采砂、開礦、取土、放牧、狩獵、採藥、開墾、砍伐、燒荒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大同火山群內的浮石、火山渣等地質遺蹟物品、產品,或者將上述物品、產品運出保護區。
第十三條 大同火山群內的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大同火山群保護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大同火山群內從事建設、施工作業的,應當遵守地質遺蹟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採取措施保護大同火山群內的山體、水體、植被、地貌、地質遺蹟,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並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五條 大同火山群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化石採集等活動的,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其取得的活動成果副本應當提交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大同火山群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