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黨組與區委的黨務聯繫,承擔相關文稿起草工作,做好黨組會議和黨組理論學習,落實會議議定事項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勞資、社保管理。負責全區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區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培養相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建議提案、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息公開、財務、國有資產、信訪、應急、法制教育、執法監督、統計、公共機構節能的相關工作。負責各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區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工作。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組織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街道以上(含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建築群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區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和行政區域界限資料的審定工作。負責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區級
地名檔案和勘界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負責區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全區社會組織黨建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擬訂全區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監督、監管及實施。負責全區婚姻登記、殯葬、殘疾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流浪乞討人員全國救助
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婚姻、殯葬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兒童福利事業、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機構和收養機構、
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保護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負責全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對象教育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工作和有關社會救助政策研究、規劃制定、普查核實、保障標準的制定、計畫、統計、備案等。負責全區社會救助資金的預算、管理、撥付,以及資金使用的監督。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和慈善捐贈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配合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鄉鎮、街道以上(含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地名命名管理工作。
(六)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相關工作。
(七)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
(八)推進、督促、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本區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關愛工作。
(九)依法實施婚姻政策。擬訂全區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監管及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協調、配合、推動相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中的權益維護工作,做好各項殘疾人的福利工作。
(十)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區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按規定要求,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區民政局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局長:康宏安
(二)承擔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鄉鎮、街道以上(含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地名命名管理工作。
(六)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