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重大投資項目推行審批代辦服務制實施細則》意在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政務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和行政效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推動創新發展,根據《大同市實行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暫行辦法》和《大同市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施方案(試行)》,及大同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重大投資項目推行審批代辦服務制實施細則
- 適用地區:大同市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大同市重大投資項目推行審批代辦服務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政務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和行政效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推動創新發展,根據《大同市實行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暫行辦法》(同政發〔2007〕136 號)和《大同市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施方案(試行)》(同政發〔2012〕32 號),及大同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審批代辦服務制”,是指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審領導組評審通過的市重大投資項目,在自願委託的前提下,委託市政府設立的專門代辦服務機構,無償代辦相關審批事項。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市屬投資總額在人民幣1 億元以上的產業類及2 億元以上商業類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在人民幣3000 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新型產業項目和其他戰略性示範性項目。
第四條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的重大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堅持以項目業主需求為導向,遵循依法合規、一次告知、限時辦理、聯審聯辦、逾時默認和責任追究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負責推進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工作,研究解決重大投資項目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協調服務監督職能,市直各有關審批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快速便捷,全力推進審批代辦服務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章聯合預審
第七條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發改、規劃、國土、環保、住建、經信、文物、地震、水務、園林)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審領導組,對市屬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聯合預審。
第八條市預審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預審辦),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作為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預審服務的組織實施機構,負責重大投資項目申報受理、召集市預審領導組成員召開預審會議等工作。
第九條凡需提供審批代辦服務的重大投資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市直部門招商引資項目和公民法人投資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市發改委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凡需提供審批代辦服務的重大投資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市直部門招商引資項目和公民法人投資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市發改委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市預審辦受理後5 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預審會議,重點從產業政策、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社會風險、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對受理項目進行評估、論證。預審會議通過後報請市預審領導組決策。
第十一條市預審領導組召開會議對預審會議通過的項目進行研究評審。預審領導組會議由市預審辦提請召開,預審領導組會議視預審情況隨時召開。
第十二條市預審領導組評審通過的重大項目,交由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中心實施審批代辦服務。
第三章代辦服務
第十三條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中心設在市招商局,主要負責為重大投資項目審批辦理提供投資諮詢引導、申請材料協助準備、派單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規費代繳等,並跟蹤督查代辦服務工作。代辦服務中心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長兼任,代辦服務中心人員由市招商局有關科室工作人員,及市直各相關部門選定的若干副科級以上工作人員組成。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主任為審批協辦員,協助辦理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的審批手續。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監督進駐審批視窗部門審批代辦服務。
第十四條審批代辦服務項目為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審領導組評審通過的市重大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審批代辦服務內容包括重大投資項目市場準入、立項開工、權證辦理及竣工投產所涉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項目。本市範圍內審批代辦手續由代辦服務中心派單相關審批部門全程包辦,省級以上審批代辦手續由代辦服務中心派單有關部門協調幫助辦理;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技術服務事項,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服務機構辦理,代辦服務中心提供相應協助、指導服務。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需要,自主選擇全程或部分委託代辦服務。
第十六條審批代辦服務嚴格按照接待諮詢、委託受理、代辦實施、辦結回復四個流程運行。
第十七條代辦服務中心應就代辦項目投資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辦理程式等為項目單位提供諮詢服務,並指導其按照有關審批要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在項目單位自願委託的基礎上,項目單位和代辦服務中心簽訂《重大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委託協定書》。
第十九條協定簽訂後,代辦服務中心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業分類,將代辦服務項目分類派單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填寫《代辦服務項目受理單》,登記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即指定本部門代辦人實施代辦服務。
第二十條部門代辦人接代辦服務項目後,與項目業主共同編制項目前期審批進度計畫,收集和整理申報材料。屬市級審批項目的報市政務服務中心,同時報代辦服務中心建立代辦服務工作檯賬。市政務服務中心審驗符合受理條件後即進入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
第二十一條審批代辦服務完成後,代辦人應及時向項目單位移交有關資料,同時填寫《代辦服務項目辦結單》,經項目單位簽字確認後,該項目代辦服務結束。
第二十二條因代辦項目本身不具備辦結條件或項目單位要求終止代辦服務委託的,代辦人將相關情況報代辦服務中心,由代辦服務中心與項目單位辦理終止委託代辦服務手續,填寫《代辦服務項目終止委託單》,註明終止原因,移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代辦人主要職責:
(一)按照審批代辦服務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審批代辦服務進度計畫;
(二)協助項目單位分階段準備申報材料,指導填寫各類表單,並按審批流程,將申報材料遞交相關審批服務視窗辦理;
(三)及時向項目單位反饋項目審批辦理進展情況,適時與審批部門及相關單位進行協調溝通;
(四)及時發現審批代辦服務過程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深入調研,科學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完善審批代辦服務,推進項目審批進度;
(五)做好審批代辦服務項目的相關資料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條建立代辦服務項目信息庫,建立完善代辦服務工作檯賬,建立有效的代辦服務信息反饋機制,對審批代辦服務項目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項目審批協辦、信息定期通報、現場協調會議和項目回訪等制度,完善審批代辦服務運行機制。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代辦服務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代辦人的管理,並定期組織培訓交流。
第四章並聯審批
第二十七條涉及園區建設、聯合體建設、成片開發建設等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土地前期手續整體打包統一出讓。土地出讓前,涉及的規劃條件、項目申請報告、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及水資源論證等前期手續,由園區或土地儲備中心一併辦理。項目單位只需繳納相關費用,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完成土地出讓後,該項目行政審批手續可相應作出調整。
第二十八條重大投資項目行政審批分為項目預審、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市政務服務中心重大投資項目“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市代辦服務中心代辦服務項目,審批時限由原來45 個工作日壓縮為35個工作日。在審批許可權內各審批部門同步辦理相關手續。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委五部門不得互為前置,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由部門首席代表派單辦理,限時辦結;涉及中介服務事項,由代辦人協助項目單位辦理。
(一)項目預審階段(7 個工作日)。
代辦人提供合法、有效、齊全的材料後,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開展聯合現場踏勘,聯合預審。市規劃局在3 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或規劃設計條件審批,市國土局在4 個工作日內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市林業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市國安局等部門同步辦理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重大投資項目,項目單位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市國土局在2 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用地批准書》。代辦人協調有關中介組織辦理項目土地勘測定界、編制土地評估報告、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壓覆礦產資源報告、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節能評估檔案、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國安採取技術防範措施、編制選址研究報告、編制地震安全性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階段(3 個工作日)。
代辦人提供合法、有效、齊全的材料後,市發改委在3 個工作日完成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在2 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在1 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同步在3 個工作日內分別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代辦人協調有關中介組織編制項目可研或申請報告、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防洪影響評價書及防洪規劃同意書。
(三)項目規劃許可階段(16 個工作日)。
代辦人提供合法、有效、齊全的材料後,市規劃局在7 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發改委、市氣象局、市園林局、市人防辦分別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審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圖紙審核及易地建設審批。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重大投資項目,項目單位繳清全部土地劃撥價款後,市國土局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書》。之後,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審批部門聯合審圖,並在2 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圖意見,統一收取各項規費。市規劃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在7 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完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審批。
代辦人協調有關中介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詳細規劃設計檔案、編制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體建築設計方案、人防工程設計圖紙審核、繪製施工圖、編制消防設計施工圖、編制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編制防雷裝置設計評價意見書。
(四)項目施工許可階段(6 個工作日)。
代辦人提供合法、有效、齊全的材料後,市住建委在4 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房地產開發的建設項目,市房管局在2 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代辦人協調有關中介組織進行施工圖審查、編制招標檔案、編制預測繪報告。
(五)項目竣工驗收階段(3 個工作日)。
代辦服務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代辦服務中心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提出驗收申請,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聯合驗收。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隊、市環保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園林局、市地震局、市規劃局等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或有關批准檔案。代辦人協調有關中介組織一併編制房產竣工測繪成果報告、編制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編制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驗收報告。
第五章保障服務
第二十九條對於審批代辦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代辦服務中心無法協調解決的,按照《大同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要求,填寫《代辦服務項目協調申請表》,提交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協調研究解決。
第三十條市直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實施細則,切實制定有效代辦服務措施,作出公開服務承諾。
第三十一條相關審批部門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加強對本部門審批代辦服務的管理,進一步深化完善審批代辦服務,強力推進實施審批代辦服務制。
第三十二條代辦服務中心要進一步加大代辦服務工作宣傳力度,拓展宣傳渠道,有針對性地及時宣傳報導代辦服務制實施情況,提高審批代辦服務的社會知曉率及公信力。
第三十三條市政務服務中心要進一步落實《大同市實行重大投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暫行辦法》,完善《大同市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施方案(試行)》和《大同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定期聯席會議制度》,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為推行審批代辦服務制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服務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注意事項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五條市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審批部門要加強對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管理,堅決杜絕“慵懶散漫”、推諉扯皮和“吃拿卡要”、權力尋租問題發生。對妨礙和影響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或損害政務服務環境的工作人員,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提請派駐部門予以行政問責;對未按要求落實本實施細則的市直相關部門,代辦服務中心報請市政府問責。
第三十六條代辦服務中心對代辦服務項目要實行跟蹤監督,定期召開項目單位代表和代辦人座談會,聽取對代辦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總結代辦服務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代辦服務工作機制和審批流程,推進代辦服務工作有序高效開展。
第三十七條代辦人要盡職盡責、主動服務、廉潔高效,對項目單位提交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嚴格保密。對代辦服務過程中出現違紀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項目單位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嚴格問責。
第三十八條代辦服務中心要制定審批代辦服務工作滿意度測評方案,加強對代辦人服務質量、辦事效率及業績考評管理。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加強對進駐相關審批視窗部門的審批代辦服務考核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