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城牆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樓房)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大同市南城牆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樓房)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大同市政府於2012年1月30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大同市總體規劃,立足於本城區實際情況,特制定的徵收補償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南城牆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樓房)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 頒發目的:城鄉建設
  • 發布單位:大同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2-1-30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大同市南城牆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住宅樓房)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城鄉建設
大同市政府
2012-1-30

法規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大同市總體規劃,立足於本城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南城牆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徵收範圍
東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原新建路);南至北都街(原新勝東西街);北至南城牆外側順城街的住宅樓及其附屬建築物。
二、徵收時間:
徵收時間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徵收範圍:水暖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及其附屬)
上述徵收範圍方案公布時間: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
具體徵收區域及時間以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下達的通知書為準。
三、徵收安置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同政發[2011]43號《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檔案精神,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安置時依照搬遷先後順序依次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四、相關政策:
1.徵收範圍公告後,單位和個人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2.計戶依據: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計算。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對部分產權無法確認的房屋由城區政府牽頭組織紀檢、評審中心、房管、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築面積;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下統稱為被徵收人。
五、徵收補償辦法: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徵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
原則上實行“征一補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
(1)徵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徵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徵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給予20平方米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2.被徵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3.被徵收的房屋屬營業性商鋪:
(1)對手續齊全的營業性商鋪,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
(2)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執商品房銷售契約、不動產發票且有規劃手續土地屬為劃撥的營業性商鋪,被徵收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需置換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換係數進行置換。
4.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執行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5.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1)被徵收房屋屬營業性商鋪,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為就近安置。
(2)被徵收房屋為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房的調換房屋安置地點為:御河西岸(橋南)安置區、南城牆廣場西側安置區、雲波里安置區、南環西延安置區、同泉路安置區、御東安置區。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後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類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執行城區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六、安置區分類價格:
南環西延安置區、同泉路安置區、雲波里安置區、御東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優惠成本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平方米結算。
御河西岸(橋南)、南城牆廣場西側安置區:補貼價按1100元/平方米結算,優惠成本價按21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8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600元/平方米結算。
七、搬遷補償
被徵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補償,被徵收的房屋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先安置後搬遷的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八、臨時安置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徵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九、搬遷時間獎勵
在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給予3000元搬遷時間獎勵。
十、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
依據被徵收房屋上一年度納稅額、營業額等產生的相應利潤,按3個月利潤額進行營業損失補償。
十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訂立搬遷協定並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徵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十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1.對手續不齊全的營業性商鋪按原始購買金額加利息進行補償。
2.對徵收國有土地上自蓋的房屋(偏房),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的偏房價格給予補償。
十三、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蓋房屋申請保障住房的原自蓋房屋不予補償。
十四、被徵收人騰空房屋後,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五、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係;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徵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六、為保證徵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徵收人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徵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徵收人員正常工作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懲處。
十七、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在徵收工作中,請住戶提高警惕,確保全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範,切勿將您的身份證、房本、戶口簿、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十九、上述範圍內所有無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建築一律無償拆除,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同中央、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有證建築不予補償,其他有證建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二十、本方案最終解釋權在大同市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
(具體徵收區域、時間以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下達的通知書為準)。
20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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