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司寇
- 類型:官職
- 時期:先秦
- 職能:負責實踐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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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職責
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
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
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
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
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
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
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
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
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
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決獄訟。所謂“三刺”乃為分別徵求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然後裁決案件糾紛。此法相當於後世公審諮詢裁決制度。
其二,以“五聽之法”斷獄。所謂“五聽之法”,乃“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不直則眊)。
歷史變革
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相當於今日的法務部長。
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於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在清時,由於統治者是來自山海關外的滿族人,所以為了維護滿族的統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為滿人。順治五年(1648年),順治皇帝在六部改設兩位主官,滿漢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來兩位尚書,稱“刑部滿尚書”和“刑部漢尚書”。名義上,二者在行使職權時不分級別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於滿人在整個社會處於統治地位,所以部內權力基本上掌握在滿尚書手中。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改刑部為法部,刑部尚書之職正式從中國歷史上消失。
區別
司寇
司徒
是上古官名,堯舜時就設立了,主管教化民眾和行政事物,周朝以地官為大司徒,相當於宰相。相傳舜為堯司徒,子孫以為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