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物流

大件物流簡述

大件物流,簡述:大件貨物的物流運輸,也可稱之謂:大件運輸、大件貨運,是對在體積和重量上超過一般標準貨物物流的概括稱謂。 從體積來說:包括超高、超寬、超長的三超大件,以及體積不規整的普通大體積物品物流。從重量來說:主要是指超重貨物物流。

大件物流主要體現在機械設備的物流,主要包括: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車輛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車輛總重量對橋樑的作用超過設計活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件物流
  • 別稱:大件運輸
  • 主要體現機械設備的物流
  • 主要包括:超限設備、超重設備
感性認知,相似辭彙,常用車型,注意事項,管理辦法,

感性認知

大件物流是從業人員對物流貨物體積和重量的一種感性認知,大件物流的是一種相對概念,對於物流從業人員來說,一般來是以相對物流的重量和體積來衡量的。大件物流沒有確切指定大件物流的主體為多重,多大體積,屬於一種行業習慣稱謂。

相似辭彙

與大件運輸相近的物流辭彙主要有:大件物流、大件貨運,三超大件運輸,特大件運輸、大件機械設備運輸以及整車運輸等等。

常用車型

半掛車全掛車廂式車貨櫃平板、自卸車挖掘機裝載機.、叉車、反斗車、大型機械設備運輸車、一拖二、一拖三、二拖三的高低板車,以及低底盤半掛車、凹型板車和承載300噸內的大型牽引車(可調整車板高度和長度的伸縮板、液壓軸線板)以及多種敞車。

注意事項

1:仔細分析所運輸設備的特性、技術參數,掌握設備的運輸要求,確保運輸設備的安全可靠。
2:要選擇最佳運輸路線為大件運輸創造良好的運輸作業環境條件。
3:選擇和使用先進的車輛和工器具,留有足夠的安全餘量,增強進行大件運輸 時對各種風險的抵抗能力。
4:制定安全可靠的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
5:加強道路、線路、橋涵的排障工作,並檢查和加固等相關記錄,確保實際運輸時一次性順利進行完成。
6:在進行實際大件運輸作業時要謹慎從事。加強途中檢查,嚴格執行行業及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
7:嚴防外來因素的影響。大件設備精密貴重,實施擬人化管理,倍加關愛大件 運輸吊裝工作。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1、長度大於14米(含14米)小於20米;
2、寬度大於3.5米(含3.5米)小於4.5米;
3、高度大於3米(含3米)小於3.8米;
4、重量大於20噸(含20噸)小於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20米(含20米)小於30米;
2、寬度大於4.5米(含4.5米)小於5.5米;
3、高度大於3.8米(含3.8米)小於4.4米;
4、重量大於100噸(含100噸)小於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30米(含30米)小於40米;
2、寬度大於5.5米(含5.5米)小於6米;
3、高度大於4.4米(含4.4米)小於5米;4、重量大於200噸(含200噸)小於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
第十條 審批許可權: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准單位發給註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其代理人辦理託運;
2、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
2、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第十七條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
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
第五章 費收規定
第十九條大型物件運輸費用按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因運輸大型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運輸大型物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營業性運輸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超越批准類別承運大型物件的運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裝設標誌燈(旗)和裝設不符要求的,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使用滾拖方法運輸大型物件的運輸組織與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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