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化學礦山生產準備及試車工作暫行規定

《大中型化學礦山生產準備及試車工作暫行規定》在1989.12.24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中型化學礦山生產準備及試車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89.12.24
  • 實施時間:1989.12.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產準備工作,第三章 試車工作,第四章 試生產及考核,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產準備及試車工作是基本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確保礦山采、選負荷試車一次成功,並能安全、持續、穩定生產、儘快達到設計能力,發揮投資效益,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大中型化學礦山,要達到試車順利投入正常生產,必須具備四項基本條件:(1)工程設計完整、配套,選用的採礦方法可行,選礦工藝合理,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2)生產性與輔助性工程已按設計建成,質量合格;(3)礦山資源基本穩定,二(三)級礦量滿足設計要求;(4)有一支素質優良的職工隊伍。
第三條 生產準備工作是礦山建設極為重要的基礎工作,應貫穿於基本建設全過程,必須早抓、早安排、早落實,保持生產準備工作與工程建設同步,為確保投產後穩定生產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二章 生產準備工作

第一節 組織準備
第四條 建設項目在批准開工時,建設單位應組建一個能堅定地執行黨的路線、具有生產建設經驗,懂技術業務的建設、生產領導班子。在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主要成員,從建設開始就負責生產準備工作,以保證工程建設和生產的連續性。
第五條 根據設計要求和改革的精神,建設單位從基本建設一開始,要建立適應現代化礦山的管理體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管理機構。按生產實際需要,陸續組建計畫財務、生產技術、機械動力、物資供銷、勞資教育、安全環保、地質測量、監測試驗和生活管理以及車間、工區等生產準備機構,並根據工作進程充實、完善,以適應各階段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新建與擴建的礦山要切實抓好生產隊伍的組建工作,按設計定員和崗位技術標準,從同類企業中選調或聘用一部分有組織管理經驗的幹部和有實際操作經驗的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工人為骨幹。幹部應根據工作進展需要逐步配備。主要生產技術骨幹要在項目籌建時進礦,參加技術談判、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生產準備工作。關鍵設備的操作工、維修工主要應從中技畢業生和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經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七條 生產準備機構要制訂明確的職責範圍,建立與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主要有:
1.實行礦長責任制,對生產準備的全過程負責。
2.要明確各級領導的崗位責任及各職能機構的職責範圍,切實做到工程建設與生產準備工作同步協調地進行。
3.建立以生產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例如計畫、財務、勞動工資、物資供銷、生產調度、安全環保、設備管理、計量監測、質量控制以及生活福利等制度。
4.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5.按上級及企業內部生產和經濟活動的要求,建立各項原始憑證與各種會計、統計報表制度。
第二節 技術準備
第八條 技術準備的主要任務是使生產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掌握生產技術,主要應在採礦方法、選礦工藝、設備維護使用、安全等方面下功夫,達到正確指導、處理各種技術問題的能力。從生產準備一開始,就必須把以總工程師為主的技術管理系統建立起來。
第九條 技術準備的主要工作內容
1.配備技術骨幹、建立技術責任制。新建礦山要及早配備地質測量、採礦、選礦、儀表、電氣、機械、分析、安全、環保等方面的專業技術骨幹,並簽訂聘任書和責任書,建立技術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輕易變動技術負責人,不輕易改變技術責任範圍。凡本專業的工作,從組織學習、編制規程、制定試車方案到試車的全過程均應參加。要創造條件,使技術骨幹便於掌握技術,收集資料,從事專題調查關鍵技術,參加各種專業會議等。
2.完善工藝及工程設計。生產人員的熟悉、掌握生產工藝的同時,要熟悉工程設計內容及相互關係,熟悉有關標準、規範,及時發現設計、建築安裝中的問題,配合設計、施工部門完善設計及施工。
3.研究編制試生產計畫、制訂產品的技術標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對工程中的關鍵技術部分如採礦方法、選礦工藝等,要反覆學習、研究、參與實驗、切實掌握。技術部門應組織力量搞清礦山地質情況、采場頂板管理、邊坡管理、選礦流程、設備性能、自控方式等,對試車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要有預防處理措施。
5.收集、編制生產、安全技術資料。
(1)收集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源系統、河流、溝渠的匯水、疏水能力,歷年雨量最高洪水資料。
(2)水文地質情況複雜的礦區,要摸清礦區和井巷水文地質情況,編制防治水的規劃和年度防水計畫。
(3)在濕陷性黃土地區,應設定沉降觀測,並繪製系統圖。
(4)制定緊急事故處理方案。
(5)編制各專業技術手冊及各設備技術問題的講義。
(6)收集下列系統資料:
A.井上下測量控制成果資料、井上下對照圖、露天礦坑基建終了圖、地質、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原始與綜合資料;
B.生產能力測定資料,包括二(三)級礦量計算、採礦試驗與選礦試驗成果等;
C.井上下運輸、提升、通風、給排水、壓風、管路系統及通訊系統圖;
D.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器設備布置示意圖。
(7)以地質勘探報告、初步設計為依據,彙編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基礎資料。如礦區所在地較大斷層、破碎帶、滑坡、土石流等災害性地質特徵資料;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成、含量和變化規律,彙編采場、炸藥庫、選礦廠及其他車間典型事故實例等資料。
(8)收集國內外同類礦區的生產情況及各種生產技術資料。
(9)編制礦區安全、消防、防洪設施分布、使用資料。
(10)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對工程建設檔案及技術資料進行收集、彙編、整理歸檔。
6.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1)建立設備運行操作、維護、檢修規程。包括採掘、提升、運輸、通風、壓風、供電、供熱、給排水、通訊等機電設備的維護、檢修、使用制度與備機備品配件的加工與管理制度。
(2)採礦、選礦及輔助車間的各種工藝操作規程。
(3)編制採掘、采剝工作面、選礦及輔助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地下開採的礦山必須建立頂板管理、採空區處理制度,對崩落地區與頂板不穩固的采場,要有監測與預防事故措施。
(5)對於圍岩、礦層節理列隙發育的露天開採礦山,應建立邊坡管理制度,保持邊坡的穩定性,防止滑坡。
(6)凡工程地質複雜,有地壓活動與滾石危險的礦山,應掌握地壓活動與滾石移動規律,預測影響範圍,制訂防範措施。
(7)編制安全、環保、消防、防洪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程。
7.編制負荷試車方案。
第三節 全員培訓
第十條 全員培訓是生產準備的主要工作和中心環節。全礦從領導幹部、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到每個職工,尤其是生產骨幹、主要技術工種和關鍵崗位上的技術工人都必須經過專業訓練,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任職或上崗。
第十一條 全員培訓的目標是培養一支能掌握生產操作及設備維修的工人隊伍和一套熟悉業務的各級行政管理與技術幹部隊伍。在培訓中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練技術、練作風,掌握工藝與設備性能,做到正確操作,確保全全生產與各個生產環節流程暢通。
第十二條 培訓工作的步驟與要求
1.抓好全過程培訓。在人員培訓工作中,大量的生產工人的培訓是最主要的,一般可分成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組織新招收的生產工人,學習礦山基礎知識、工藝理論、生產技術知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老工人或設計院、施工企業的人員在現場講課指導。
第二階段是將新工人送到國內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相似的生產礦山實習,重點放在熟悉和掌握對口崗位的工藝流程、工藝操作、工藝過程控制和設備性能。
對一些採用新的先進工藝及技術裝備的項目,如國內缺少同類型企業,則可自行舉辦,請有關專家或委託有關大專院校進行一些短期技術培訓班,或送到國外同類企業作短期培訓。
實習培訓工作要實行“六定二包一頂”,即定帶隊人、定培訓點、定培訓人員;定時間、定任務、定期考核;培訓單位包教、被培訓人包會;在師傅監護下頂崗位操作。主要生產崗位的操作、維修人員要按崗位的技術要求進行培訓,培訓時間長短與上崗時間按教學大綱與生產崗位的技術複雜程度而定。要和試車、投產時間相適應,使生產工人能按要求及時進入崗位。
第三階段是組織生產工人參加施工監督檢查工作,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試車,進行實際操作。從設備拆檢清洗、安裝、電氣、儀表調試,直至試車完成,每一步都應參加。對關鍵設備要讓操作人員有機會獨立操作,對難度大的轉動設備,要多練習各種情況下開停車。試車前要訓練操作人員,熟悉信號與儀表閉鎖裝置,避免出現錯誤操作。這一階段是培訓工作的重要階段,應與現場練兵緊密結合起來。
第四階段是要按照工藝流程、開車方案等要求一項一項進行實際練兵。通過現場練兵提高指揮能力、操作水平和處理事故的應變能力,熟悉現場、熟悉工藝、熟悉控制、熟悉設備、熟悉規章制度、熟悉前後左右崗位聯繫。通過現場練兵,生產人員要對設備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練兵時間約3至6個月。
2.配好基層各級領導班子,對開車骨幹重點培訓。要配一個團結、互補、能戰鬥的領導班子,其中要有相當數量的技術幹部進入各級班子。對車間主任、工段長、生產調度人員及專職工程師、值班長、班組長等骨幹應重點培訓。生產技術骨幹人員必須參加負荷試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試車前的每一步工作都由他們牽頭主持,熟悉現場、熟悉操作和人員狀況,培養鍛鍊提高組織領導能力,充分發揮技術骨幹的作用。
3.嚴格考試制度、促進培訓工作。在上崗前,車間主任、調度人員由生產礦長(總工程師)主考,專職工程師由礦技術部門主考,值班長及崗位操作工、維修工可由專職工程師會同安全部門主考,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通過補考合格後方能上崗。
4.鞏固成果,提高隊伍素質。四個階段的全過程培訓,並不能完全達到應有的深度,必須根據考核結果,缺什麼補什麼,狠抓培訓中的薄弱環節,若練崗位基本功,再經過負荷聯動試車和試生產的進一步操作實踐,逐步提高其熟練程度,鞏固培訓成果,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如講課、專題討論、現場模擬等,反覆學習、不斷深化,使隊伍素質得到提高。
第四節 安全準備
第十三條 安全工作是化學礦山正常生產的頭等大事,也是一個複雜的技術和管理問題,搞好這方面的準備,對安全試車及安全生產有決定性意義。各級領導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礦山安全條例》和《化學礦山安全規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好安全準備,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第十四條 安全準備要著重從礦山實際出發,研究其不安全因素的產生、特點、預防和處理方法。在安全準備工作中,首先要認真貫徹以下三條原則:
1.積極推行全員預防性管理,採取有效的預防性措施;
2.實行早期隱患檢測,做到早期發現和早期處理,不留隱患;
3.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提高設備的可靠性,搞好人身安全。
第十五條 安全準備工作的要求
1.認真組織學習落實負荷試車前必須具備的安全條件。
(1)採掘、剝離工作面、巷道、峒室、以及地面建築、工作平台等必須經過嚴格質量檢查併合乎安全生產條件。
(2)所有設備、管道、電氣、儀表經過質量檢查與調試,達到完好標準,滿足負荷試車要求。
(3)礦井主要扇風機經過試運行,風量、風速達到安全規程要求;井下通風構築物(風門、風橋、調節風門、擋風牆、風筒等)嚴密完好,按設計要求形成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
(4)有反風裝置的礦井,經過反風試驗,能按規程要求時間(10分鐘內)改變風流方向。
(5)井下和地面(如采場、礦倉、選廠、機修、炸藥加工等)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除塵設施完善、供水量充分,通風測塵等安全檢測儀表齊全。
(6)提升系統的安全保護裝置經試驗符合安全規程要求。豎井升降人員罐籠,斜井與水平巷道運送人員、人車防墜、脫鉤保護等裝置,試驗合格、動作靈活可靠。
(7)礦山安全用電的電源、電壓、線路和保護、運行可靠。
(8)地面防雷,防靜電設施,所有設備管架的接地線安裝完善、合格。
(9)礦井所有設備電纜、金屬構築物接地系統完善,形成的接地網符合保全規程要求。
(10)井下變配電所高低壓饋電線上,檢漏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11)電話、信號燈、報話機、鳴笛、喇叭等安全通訊系統均符合設計要求、好用。
(12)爆破器材的生產、運輸、貯存、保管、試驗、銷毀和使用制度健全,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門等頒發的有關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材料生產的職工和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和技術訓練,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作。
(13)礦井和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必須符合安全規程要求,井下巷道口的分道口處,必須有路標,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下井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14)井巷敷設管道、纜線和風筒要規範化、不得妨礙行人,不得堆積雜物。已採掘的或施工中報廢的井巷必須封閉。
(15)地面工業場 地溝坑、陰井蓋板齊全完整,樓板穿孔處要有蓋板,地面道路暢通無阻。
(16)礦山安全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走梯、扶手、護欄、照明、安全罩要堅固齊全。
(17)開車必備的工器具及勞保用品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18)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消防監督條件》的要求,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組織,設定消防設施,並制定井下和井口防火措施。
(19)礦區地面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統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能防止洪水泄入露天采場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沖毀生產、運輸系統和建築物、構築物,防止造成邊坡滑落或排土場、廢石場、尾礦壩發生土石流,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20)凡設計要求防爆的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均符合防爆標準,不經批准不得使用臨時電線和燈具。
2.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礦山企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安全機構,由各級主要行政負責人直接領導。
(2)各級領導幹部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把安全要求納入各種技術管理規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和科學化。
(3)落實從礦長到安全員的各級機構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礦山企業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3.必須建立專職的安全機構,並配備必要數量的稱職的安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各級安全員,全面抓好安全工作,經常進行督促檢查,協助分析和處理事故。
4.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職工進行安全規程及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各級領導幹部和生產指揮人員,必須帶頭遵守安全規程,新工人在上崗前,一定要進行礦、工區(車間)、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
第五節 物資準備
第十六條 負荷聯動試車以至正常生產,必須有一定的物資儲備和充分的外部條件配合。由於化學礦山項目耗用的物資數量大,品種規格多,要求高,所以除企業本身努力解決外,還需要廣泛的各方面的密切協作配合。
第十七條 在生產準備過程中必須根據試車及試生產計畫和各種消耗定額,按設計的品種質量要求儲備一定數量的各類物資,滿足試車和初期投產的需要,同時編制物資計畫。要指定專職人員,落實供貨渠道,簽訂供貨契約,解決運輸問題。對特殊要求的瓣材料,還要專門申請組織試製。
第十八條 物資準備包括對原材料(如礦石)、燃料(如原煤、重油等)、輔助材料(如炸藥、化工藥劑、鋼球、潤滑油脂等)、大型工器具、備品備件、小五金等的準備。
第十九條 選礦廠在負荷聯動試車前,要做好採礦準備計畫與選礦負荷試車計畫相互銜接,採礦生產人員要提前進入採礦場或採區,做好第一批礦石準備。
第二十條 要保證生活物資(包括辦公室、食堂、宿舍、住宅、醫務所、託兒所、學校等設施所需用的生活、教學、辦公用具、醫療衛生器具和交通工具)的供應,這是集結隊伍,搞好生產準備的物資基礎,必須妥善安排解決。

第三章 試車工作

第一節 試車準備
第二十一條 試車工作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負荷聯動試車。礦山負荷聯動試車前的準備工作,主要任務是打通公用工程,完成單體試車,聯動試車以及其他一切準備工作。這對順利達到負荷試車一次成功,具有決定意義。
第二十二條 必須編制一份科學合理的試車統籌計畫,它是由生產、施工、設計等單位共同研究,由建設單位制定,是項目竣工掃尾、負荷試車的指導性檔案,並隨著工作不斷深入,要及時修改、充實和完善。試車統籌計畫應符合以下要求:
1.堅持單體試車要早、聯動試車要全、負荷試車要穩的原則。
2.堅持科學的試車程式,先公用工程,後主體工程。做好工程掃尾與試車的銜接,公用工程試車與生產裝置試車的銜接,單體試車、聯動試車與負荷試車的銜接。
3.要從技術、經濟、安全等方面進行多方案的比較、最佳化、選擇最節省、穩妥、可行的最佳試車方案。
4.要做到“八個說清楚”即試車程式及每個程式的要點與要達到的指標要說清楚;試車前及試車期間的進度及步驟之間的銜接要說清楚;物料、燃料、動力、貯運四大平衡要說清楚;試車時的關鍵技術和操作問題要說清楚;安全及緊急事故處理要說清楚;試車主要矛盾線要說清楚;對必須保證的公用工程等外部條件要說清楚;確保一次試車成功的措施要說清楚。
第二十三條 為使總體試車統籌計畫切實可行,要編制好各階段的試車實施方案。單體和無負荷聯動的試車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設計、建設單位討論認可;負荷聯動試車方案由生產單位負責編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密切配合。負荷聯動試車方案(包括試車費用)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四條 按試車方案的要求,基建和生產要密切配合,保證竣工掃尾和試車工作的按時完成。
1.加強對竣工掃尾工作的領導,按試車進度要求,實行周計畫、日安排、確保基建掃尾的進度,以滿足總體試車統籌計畫的要求。
2.聯動試車前要認真進行“三查四定”工作,即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和隱患、查未完工作。對查出的問題,要定任務、定人員、定措施、定完成時間。“三查四定”應分部、分項對照設計進行全面檢查、簽字確認。
3.抓緊進行資料審查及中間驗收工作,中間交接資料應保證質量,完整準確,達到規範要求,以促進工程掃尾和試車。
第二節 單體試車與聯動試車
第二十五條 單體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工作是建設工程最重要組成部分,應列入工程承包範圍之內。
第二十六條 單體試車的目的是:
1.檢驗設備製造及安裝質量;
2.了解設備性能及掌握操作;
3.各項指標是否滿足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單體試車必須按設備說明書和設備安裝技術規範進行嚴格檢查,確認條件具備後才能進行。對檢查、處理及開車時的情況,要有詳細記錄,並加以整理,準備歸檔。
單體試車發現的施工質量或設備問題,施工單位必須在聯動試車前處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單體試車的指揮、操作、保衛、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派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單體試車合格後,根據設計要求和試車規程,即可進行聯動試車。聯動試車應具備的條件是:
1.“三查四定”工作已經結束,對查出的將影響試車工作的問題業已消除;
2.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及公用工程都已具備了聯動試車條件;
3.聯動試車方案和有關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經過審查批准、公布;
4.試車指揮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已經確定。
第三十條 聯動試車的目的:一是檢查每條生產線或聯動設備的相互配合和工藝流程及工業建築在設備聯合運轉情況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二是檢驗連鎖裝置是否靈敏可靠,信號裝置是否準確無誤。必要的工藝設備還要作帶水聯動試車。
第三十一條 聯動試車的指揮、操作、保衛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與設計應積極配合,派人參加。準備工作就緒後,經由生產、施工、設計單位組成的試車領導機構同意,才能正式開車。
第三十二條 聯動試車中發現的設計、施工、設備等問題要逐一研究消除,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提出預算,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後,在基建投資試車費內支付。一般聯動試車合格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即辦理工程與技術資料的交接手續。
第三節 負荷聯動試車
第三十三條 負荷聯動試車,即在無負荷聯動試車後,繼續進行聯合運轉,逐步向聯動機組投料。其目的是在投料情況下,檢驗主要設備性能、生產能力、工藝參數及產品質量指標,考核工程質量,打通工藝流程,暴露設計、施工、及設備等方面的問題並予以整改。
第三十四條 負荷聯動試車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從投料到出合格產品的全過程,要求流程暢通,試車不中斷,不發生重大事故,力爭一次出合格產品,實現試車最佳方案。
採礦選礦負荷聯動試車的考核標準以流程終端出合格品連續72小時為準。
第三十五條 負荷聯動試車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生產單位負責指揮、操作、設計單位參加,施工單位派人保鏢。一般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後,在試車領導機構的主持下,建設單位、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證單項工程驗收證書,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三十六條 為確保負荷聯動試車一次成功,應做到:
1.精心指揮 在試車領導機構的主持下,組成強有力的指揮系統。試車期間,由礦生產總調度負責全系統的指揮,工區(車間)內部,由專職工程師對試車進行指揮,把技術負責和指揮結合起來。
2.精心管理 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從指揮到操作工、維修工都必須認真學習各項有關制度,按制度上崗工作。
3.精心準備 要認真檢查落實負荷聯動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1)主體工程按設計全部竣工、工程質量合格,施工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2)所有設備按規定經過詳細檢查,單體試車和聯動試車合乎要求、管路、線路暢通。
(3)全部電器、儀表等裝置具備正常投運條件。
(4)所有的安全、消防、救護設施,經檢查試驗合格。
(5)貯藏(礦倉、燃料與藥劑貯罐、炸藥庫等)、運輸(皮帶廊、管線、公路、鐵路)設施,經檢查已無問題,有關計量裝置已經校驗可供使用。
(6)水、電、風、汽等保證供應。
(7)原材料、燃料、備品備件、生產工具及修理工具按要求備好,且已運至規定地點。
(8)生產指揮系統及工區(車間)內部的信號、通訊設施能供正常使用。
(9)檢修、保鏢隊伍已經組成。
(10)各級試車組織已經建立、操作人員已配備,且都經過培訓,掌握了操作技能,考試合格。
(11)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設備維修制度及試車方案等已經齊備,並批准頒發。
(12)原始記錄表格、考核記錄表、各種掛圖、掛表已準備齊全。
(13)對排放的“三廢”處理,已有設施。
對這些條件,試車領導機構要認真進行檢查和最終確認。檢查以專業檢查為主,同時生產單位的礦、車間、班組要進行三級檢查。
4.精心操作 嚴格按程式進行負荷聯動試車。試車期間,工作必須穩妥、組織必須嚴密,要求必須嚴格、措施必須可靠、指揮必須正確。堅持做到程式不明不開車,條件不具備不開車,指揮不在場不開車,指揮違章不開車,出了問題不查清楚不開車,有了問題不解決不開車。對重點崗位,要加強巡迴檢查,並應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雙人操作監護制來確保全全。
第三十七條 負荷聯動試車暴露出的設計、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問題由試車領導機構認真分析,明確責任,落實整改內容與措施並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 專用鐵路、發電、供電、供熱工程等進行試車應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並邀請有關專業部門的代表來指導、確認和簽證。

第四章 試生產及考核

第三十九條 負荷聯動試車成功後,暴露出來的問題經過消除即可開始試生產與考核。試生產的目的是檢驗設計、設備、工程質量和生產準備工作,考核竣工項目實際達到的生產能力、工藝指標和產品質量,核定勞動生產率、產品成本及經濟效益,為正式生產奠定良好基礎,為竣工驗收提供依據。試生產考核由生產單位負責,建設與設計單位配合。
第四十條 試生產的目的及主要內容是:進一步考查和鑑定主要設備的生產能力、採礦能力、選礦能力、選礦的工藝流程及參數;確定各種有關生產的規程、制度、定額、工藝參數和產品成本。特別是通過試生產來提高生產工人、技術管理人員,包括領導幹部的技術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生產組織與指揮能力。以及全面收集和系統整理試生產過程的各種記錄和資料,為正式投產提供依據。
第四十一條 試生產的時間,可視礦山的規模確定。大型礦山可長一些,中型可短一些,一般只有採礦的企業為20至30天,采、選聯合企業2至3個月,滿負荷連續生產考核時間為3至5天。
除有新工藝、新技術的項目必須經過批准才能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試生產外,一般情況下,試生產的費用應列入生產成本開支。
引進部分的試生產及考核時間按契約執行。
第四十二條 試生產任務完成後,生產單位即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試生產考核報告,說明產品的數量和單耗、產品成本、主要工藝指標、勞動生產率、機電設備完好率、“三廢”處理效果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核定項目的經濟效益,並明確正式投產後,達到設計能力的時間與步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或擴建的大中型化學礦山基建項目,小型化學礦山基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化學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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