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管轄

多重管轄是協定管轄的一種。在國際借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在借貸協定或債券中訂立一個選擇法院條款,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法院對有關該借貸協定或債券的爭議案件有管轄權,當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承認這種多重管轄條款的有效性。在具體的國際借貸交易中,貸款人多主張採用多重管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重管轄
  • 類型:術語
當貸款人根據多重管轄條款的規定就同一請求權同時在幾個國家的法院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時,各國法院對此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如某些大陸法國家認為,如果貸款人先在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後來又在這些國家的法院起訴,則這些國家的法院應停止其在本國的訴訟程式。而英國立法則規定法院可以採取以下三種處理辦法: 要求貸款人決定究竟是在英國法院進行訴論還是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 停止在外國法院的訴訟程度;停止在英國法院的訴訟程式。但在實踐中,英國法院一般都不輕易放棄其管轄權而作出停止在英國的訴訟程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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