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國憲法

多米尼加共和國憲法是1966年11月28日頒布實施。主要內容:多米尼加共和國是一個擁有主權、獨立、自由的國家,實行民主代議共和制度,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首腦、武裝力量和警察部隊總司令,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行使國家立法權,議員任期4年。

司法權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官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公$事務和擔任公共職務,但可擔任名義職務或從事學術、教學工作。公民享有信仰、宗教、出版、非武裝力量結社、勞動、參加工會和罷工的自由,個人生命、人身權利和財產不受侵犯。修憲提案須由議會召集特別會議,並得到議會2/3多數通過方可成立,但多米加共和國民選的、共和的、民主的和具備普遍代表意義的政體永遠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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