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課徵制指的是一種在商品流轉的許多環節徵稅多次的制度。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同一商品在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的每一個流轉環節都徵稅一次。這種課徵制度在國際上只有墨西哥等少數國家採用。另一種是對同一商品在某一個環節上每流轉一次征一次稅,這種課徵制度在國際上採用的國家較多。
1994年稅制改革前,我國實行的營業稅對流通中商品的課稅具有多次課徵制的特點。即商品每經過一次批發環節,包括零售環節,都要徵收一次營業稅。而稅制改革後的新增值稅實行對每個環節的增值部分徵稅,採用購進扣稅法,改變了多環節多次課徵含有的重複徵稅問題。應該指出,多次課徵制都是一次課徵制,這是針對徵稅對象和稅種而言的。由於相同性質的稅種既可合為一個稅種,也可以分為不同稅種,因此多次課徵制和一次課徵制也可以相互轉化。例如,1973年開徵的工商稅為兩次課徵,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及工商稅改革中,將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3個稅種,產品稅和增值稅在產制環節徵收。這樣,對產品稅或增值稅來說是一次課徵,但從整個流轉稅和商品流轉過程來說,還是多次課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