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體所有權也稱(媒介所有權)主要指媒介所有人在媒介使用和媒介交易時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媒體所有權
- 外文名:The ownership of the multimedia
- 別名:媒介所有權
發展,媒體所有權形態的影響因素,
發展
自1934年《聯邦通訊法》開始,媒介所有權就成為聯邦媒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1934年《聯邦通訊法》成立的聯邦通訊委員會自1938年開始限制地方電台所有權,並於1941年通過了《地方廣播電台所有權規定》( Local Radio DwnershipRule)和《美國全國電視所有權規定》( National TV ownershipRule。此後,又通過了多項有關電視媒介所有權的規制。如1946年通過的《二無電視網路規定》(Dual television Network),1964年通過的《地方電視多家所有權規定》( Local TV MultipleOwnership Pule ) , 1970年通過的《廣播/電視跨媒體所有許可權制令》( Radio/TV Cross-OwnershipRestriction)和1975年通過的《報紙/廣播電視跨媒體所有權禁令))( NewspaperBroadcast Cross-Ownership Prohibition)。1996年《電信法》對傳播法進行了自1934年《通訊法》以來的最大的一次修改,大幅度放寬了此前有關媒體所有權的限制。2002年9月,聯邦通訊委員會對媒體所有權規定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複審,向放鬆管制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此後,又不斷做出新的調整。
媒體所有權形態的影響因素
從概念上分析,決定和影響媒介所有權基本形態的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媒介所有權人的性質。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媒介所有權的基本形態,也影響乃至決定著媒介所有權形成、完善、變更、使用和交易等各個方面;
二是媒介使用方式。即媒介所有人為何和如何使用媒介。這是媒介所有權基本形態的顯性表現和功能實現過程,影響甚至決定著媒介的社會功能和市場價值;
三是媒介交易限制。這是媒介所有人對媒介處置時涉及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