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根據全盟總體發展規劃,結合全縣實際研究制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節能降耗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承擔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縣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監測分析縣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 相關工作;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生態建設總體規劃與年度計畫的上報審批,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資源節約利用、人口發展規劃;擬訂戰略物資和糧食儲備規劃。
(四)監測分析匯總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及資金來源、投資方向及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爭取並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全盟財政性建設資金;組織編制全縣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計畫;參與基建項目的設計審查; 按規定審查轉報大中型基建項目;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六)負責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服務等前期推進工作。
(七)推進全縣經濟結構調整,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縣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縣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縣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參與擬訂全縣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協助實施融入振興東北地區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等政策及措施。
(八)分析研究全縣農牧業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牧業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縣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縣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生態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和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生態建設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以工代賑計畫,協調扶貧方面工作。
(九)研究擬訂全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統籌全縣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籌全縣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縣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助擬訂火電、風電、光伏、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承擔全縣電力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節能降耗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協調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全縣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盟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全縣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做好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計生、民政、旅遊、廣電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及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分析全縣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盟價格及收費政策,提出全縣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全縣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縣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承擔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和調整全縣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收費標準。
(十三)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對國家、自治區、盟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稽查。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級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和盟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貫徹執行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並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起草全縣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推動國家糧食企業改革。承擔全縣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協調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關係;提出自治區列入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範圍及其他政策範圍糧食品種的建議;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負責相關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規範,推動全縣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訂儲備糧油調運和倉儲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縣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糧食倉儲建設。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全縣糧油質量管理辦法和地方質量標準,加強質量檢驗體系建設,保證糧油質量安全。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市場體制建設,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指導全縣糧食收購資格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財務會計報表,負責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糧油工業、社會糧油統計及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工作,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等信息的統計調查發布,為政府巨觀調控和糧食流通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十五)承辦縣委、政府和自治區、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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