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動力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耗用的從外部購進的各種動力,本企業自產的動力不包括在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購動力費用
- 適用對象:企業
- 組成:從外部購進的各種動力費用
- 特點:每月支付日期固定,
- 費用種類:基本生產車間耗用的動力等
- 核算方法:分錄各個款項
核算方法,費用種類,
核算方法
(一)外購動力費用支出的核算
外購動力費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每月支付動力費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應付動力費用相差不多,將每月支付的動力費用作為應付動力費用,在付款時直接借記各成本、費用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2.一般情況下要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即在付款時先作為暫付款處理,借記“應付賬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月末按照外購動力的用途分配費用時再借記各成本、費用賬戶,貸記“應付賬款”賬戶,沖銷原來記入“應付賬款”賬戶借方的暫付款。“應付賬款”賬戶借方所記本月所付動力費用與貸方所記本月應付動力費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餘額,為本月支付款大於應付款的多付動力費用,可以抵衝下月應付費用;如果是貸方餘額,為本月應付款大於支付款的應付未付動力費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二)外購動力費用分配的核算
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動力費用應該單獨地計入產品成本的“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
外購動力費用的分配,在有儀表記錄的情況下,應根據儀表所示耗用動力的數量以及動力的單價計算;在沒有儀表的情況下,可按生產工時比例、機器工時比例、定額耗電量比例分配。
外購動力費用的分配通過編制外購動力費用分配表進行。直接用於產品生產,設有“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的動力費用,應單獨地記入“基本生產成本”總賬賬戶和所屬有關的產品成本明細賬和借方;直接用於輔助生產的動力費用,用於基本生產和輔助生產但未專設成本項目的動力費用、用於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動力費用,則應分別記入“輔助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總賬賬戶和所屬明細賬的借方。外購動力費用總額應根據有關轉賬憑證或付款憑證記入“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賬戶的貸方。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基本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
輔助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如果生產工藝用的燃料和動力沒有專門設立成本項目,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燃料費用和動力費用,可以分別記入“原材料”成本項目和“製造費用”成本項目,作為原材料費用和製造費用進行核算。
【例】8月份某企業耗電40000度,每度電的單價0.4元,應付電力費16000元,未付。該企業基本生產車間耗電33000度,其中車間照明電3000度,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耗用7000度。企業基本生產車間生產A、B兩種產品,A產品生產工時36000小時,B產品生產工時24000小時。
要求:按所耗電度數分配電力費用,A、B產品按生產工時分配電費,編制分配電力費用的會計分錄。
基本生產車間電費=33000*0.4=13200元
其中:照明用電=3000*0.4=1200元
A產品電費=12000/(36000+24000)*36000=7200元
B產品電費=12000/(36000+24000)*24000=4800元
借:基本生產成本12000
製造費用1200
管理費用2800
貸:應付賬款16000
費用種類
1.基本生產車間耗用的動力
基本生產車間耗用的動力按用途,可分為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生產工藝動力用電和照明用電。
(1)直接用於產品生產工藝動力用電,屬於直接燃料及動力,應記入“基本生產成本”總賬和相應產品的基本生產成本明細賬的“直接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
(2)基本生產車間照明用電,則記入“製造費用”總賬和所屬明細賬進行歸集。月末分配記入“基本生產成本”總賬和相應產品的基本生產成本明細賬的“製造費用”成本項目。
2.輔助生產車間耗用的動力
(1)直接用於輔助產品生產工藝動力用電,應記入“輔助生產成本”總賬和相應產品或勞務的明細賬的“直接燃料及動力”成本項目。用於輔助生產車間照明用電先記入“製造費用”總賬和所屬明細賬進行歸集。月末分配記入“輔助生產成本”總賬和所屬明細賬的“製造費用”成本項目。
(2)如果輔助生產不對外提供商品產品、而且輔助生產車間規模較小、輔助產品或勞務單一時,為了簡化核算工作,可不設輔助生產的“製造費用”科目,輔助生產車間耗用所有電力直接的全部記入“輔助生產成本”總賬和相應的明細賬。
3.銷售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耗用的電力
銷售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耗用的電力,不計入產品成本,而應分別記入“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總賬和所屬明細賬,做為期間費用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沖減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