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會計上可以將所簽訂的遠期契約,只是簽約雙方事先所作的安排,但實際上並沒有馬上履行。在會計上,可以將所簽訂的遠期契約僅作備忘記錄,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也可以對遠期契約予以記錄,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也可以對遠期契約予以記錄,正式反映在會計報表上。若對為外幣承諾進行
套期保值而簽訂的遠期契約進行正式記錄,在契約尚未實現履行時,所發生的外匯泯兌損益應遞延至外幣業務實際發生之時,並作為該項外幣業務相關的項目(如購貨成本或銷售收入)的調整數。這樣處理的前提是,該項外幣承諾的
遠期契約是不可撤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