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查明制度,又稱外國法證明制度(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確定其內容的國際私法法律制度。
外國法查明的方法: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
(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4)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
(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當衝突規範所接引的外國法的內容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時,各國通常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法:(一)直接運用內國法;(二)類推適用內國法:(三)駁回起訴。根據最高院民法通則意見,我國法院採用直接適用內國法這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