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師範大學文學學士,東京都立大學法學碩士,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法學、環境法學研究,發表論文、出版專著若干。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這套《民法講義》有以下幾個特色: ①除對現行法的解釋外,還包括了豐富的“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麼”的內容; ②“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麼”的內容涉及面廣、數量大; ③研究成果與法律解釋結合密切,具體說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該卷所設定的理想、指導原理,並以這些作為解釋原理(誠望各位讀者仔細閱讀各版序言); ④作為法解釋本身,一是顯示出在以往學術基礎上的穩健進步,二是在敘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覽無餘,整體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結論符合常理。 這套《民法講義》初版是作為教科書撰寫的,在二戰前和二戰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順序排列分別是,《物權法》(1932年)、《民法總則》(1933年)、《擔保物權法》(1936年)、《債權總論》(1940年)。二戰後出版了《債權各論》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遺憾的是,這套書因缺少《侵權行為》、《親族法》、《繼承法》(儘管我妻曾經以其他形式出版過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屬於這一系列)而最終沒有完整地完成這一系列。沒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妻突然過世(1973年)。這套書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後曾經做過一次“改版”,其後又以“新訂”為名做過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對後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權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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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Ⅰ 序論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範圍第四章 民法的解釋第五章 民法上的權利本論第一章 權利的主體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自然人第一款 權利能力第二款 行為能力第三款 住所第四款 不在者第五款 失蹤宣告第三節 法人第一款 序說第二款 法人的種類第三款 法人的設立第四款 法人的登記第五款 法人的能力第六款 法人的機關第七款 法人的住所第八款 章程、捐贈行為的變更第九款 法人的消滅第十款 法人的監督第十一款 外國法人第二章 物第一節 權利的客體與物第二節 動產、不動產第三節 主物、從物第四節 原物、果實第三章 法律行為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本質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目的第一款 序說第二款 目的的確定(法律行為的解釋)第三款 目的的可能第四款 目的的適法第五款 目的的社會性妥當第五節 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第一款 序說 …… 第四章 期間第五章 時效補註條文索引事項索引譯後記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Ⅱ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Ⅲ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1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2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3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4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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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此次,我妻榮《民法講義》系列由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組織翻譯成中文出版,我作為一名日本的民法學者,同時作為接受過作者指導過的學生感到無比喜悅。 在這套不朽的名著的中文版即將面世之際,我想為中國的讀者更好地理解這套書提供一些可供參考的解說。解說主要有四個部分,即:①這套書在日本民法學、特別是在教科書和體系書的歷史中的定位;②這套書在我妻民法學中的定位;③這套書的特色;④這套書與其後、特別是與戰後的教科書和體系書之間的關係。 日本民法典於1898年施行後,一開始主要以民法典起草人為中心撰寫了一批“逐條釋義”等解說性的著作以及相關的體系性著作。但是,僅僅經過十年之後,受德國法學影響的教科書和體系書的出版便開始盛行起來,日本民法學由此進入了德國法學一邊倒的時代。北川善太郎教授將這個時代總結為“學說繼受”時代,因為這個時代的特點是,日本民法學者都在努力用德國民法學的方法對受德國和法國、或者說更多地受法國影響的日本民法典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