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光緒《大清會典》卷九十九所載: 凡外商有違約章者, 皆議罰,有船貨入官者,有不準貿易者,違期限有每日罰銀五十兩者,皆視違例之輕重為斷,是為罰則。有關禁則,據中英條約, 凡不如約在通商各口貿易者,船貨一併入官;涉及走私者,貨物入官,船商驅逐;據中奧條約,奧商不許入內地販運,不許在內地開設行店,不許私自往來接濟軍火糧食,違者船貨入官,違例之人交就近領事辦理。其有冒用奧國旗號者,由該國自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