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 3 號

現發布《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失效日期:2005-3-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 失效日期:2005-3-5
  • 類型: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條件,手續,經營,規定,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和從事除融資租賃業務外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其他租賃公司)。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引進國際上先進的租賃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促進中國租賃業的發展,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以及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美元,並具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第七條 申請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
(二)中國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
(三)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四)擁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八條 申請設立其它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具有3年以上的租賃從業經驗。
第九條 申請設立的其它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二)中國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
(三)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四)擁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十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送下列檔案:
(一)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認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
(二)合營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銀行資信證明以及申請前三年的財務報告;
(三)擬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檔案。

手續

第十一條 獲得批准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在獲得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批准,融資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桿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性租賃業務;
(二)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
(三)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四)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業務;
(五)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經營

第十四條 其它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批准,其它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等通用設備的出租業務;
(二)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三)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下進口貨物及其附帶技術,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規定辦理申領手續;其它租賃公司進口用於租賃的設備,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由其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餘額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解散、清算應按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規定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按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同中國合營者共同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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