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各方根據合營契約及企業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而商定的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的總和。它包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和企業向銀行舉借的籌資借款。

投資總額和資本總額不同,資本總額是指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它是投資總額的主要組成部分。而投資總額是由資本總額和企業的籌資借款構成的。
在會計核算中,企業的籌資借款屬於負債,不屬於企業的資本。如果合營一方以本身名義向銀行借款,然後作為企業的投入資本,這種借款不是企業的借款,而是合營一方本身的債務,應由合營一方負責還本付息,與合營企業無關。合營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即註冊資本,不得包括籌資借款。
改革開放初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項目公司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因此,我國期初未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場主體平等對待,而是以項目投資主體,因此,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注重的投資總額,而非註冊資本。設立投資總額在改革開放初期有利於快速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使得資金可以較快地用於各個項目建設,提升我國經濟水平。
對於投資總額的確切定義,出自《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該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契約、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由資本和向外借入資本兩部分,通常又稱為經營資本”,“投資總額主要是從資本使用角度來說明資本的投入”,它表明外商投資企業“規模的大小,生產流動資金的數量,而不管企業的資本來自什麼途徑”。
設立投資總額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監管中主要有三方面意義。首先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確定註冊資本;其次是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額度;最後是根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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