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清算協定簡稱“清算協定”。就是簽訂協定的國家,將債權債務分別記入各國的清算機關(大多為中央銀行)所設定的帳戶,約定以債權債務的互相抵銷進行清算的協定。在此制度下,各協定國家的輸出入商,不必以外匯為支付手段;輸入商以本國貨幣向本國的清算機關支付貨款,本國清算機關再通知對方(輸出商)的清算機關;然後,輸出商的清算機關,即以該國貨幣向其輸出商支付貨款。
這種協定,是屬於兩國間的雙邊協定,主要在兩次大戰間為各國所採用。最初實施的是瑞士與匈牙利於1931年11月成立的外匯清算協定,其後歐洲各國與南美各國之間也先後成立這種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