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償還能力考核標準

外債償還能力考核標準是主流的意見認為,一是負債率不能超過20%,即年付本還息的外債總額須控制在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下。二是還債率不得超過25%,即年付本還息的外債總額須控制在當年出口收入的25%以下。除了這兩條標準,還應參照該國的外匯儲備情況以及主要出口產品價格變動的趨勢等。

也有人提出應建立起完整的控制指標體系來衡量一國的外債償還能力。並主張採用以下15個指標:
(1) 國民生產總值的發展速度,認為不能低於3%;
(2) 出口與進口的比率,認為不能低於0.6;
(3)國民生產總值中出口的比重,認為如果過大,一旦出現經濟不景氣或出口價格下降,就會影響償還能力;
(4)國民生產總值中進口的比重,認為如果過大,就應相應增加外匯儲備;
(5) 出口總值中主要出口商品的比重,如超過30%,出口價格的指數應不低於本國通貨膨脹指數;
(6)進口總值中主要進口商品的比重,如超過20%,國家就難以通過減少進口來償還債務;
(7) 出口價格指數應高於通貨膨脹率;
(8)外匯儲備;
(9)外匯儲備與月進口額,外匯儲備應超過3個月的進口額;
(10)外債數額;
(11)外債償付額;
(12)還債率,應低於25%;
(13)按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劃分的國際收支的平衡。經常項目包括國際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轉移收支,資本項目包括本國與外國居民之間相互發生的長短期貸款以及政府發放的長短期貸款。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外債的償還能力。
(14)通貨膨脹率不能超過12%;
(15)“輸入一輸出”係數,指一國在優惠條件下財政資金的總輸入量與償債資金輸出量的比例。如一個國家有5個或5個以上的控制指標發出“危險信號”,那么“輸入—輸出”係數不能小於1.3。
以上15個指標中,如果有6個以上的控制指標發出“危險信號”,就說明它已喪失了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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