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夏津縣水務局
- 地點:夏津縣
- 組成:法律、法規
- 對象: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
- 職能科室:3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財務股,政工股,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利方針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和稅收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城市供水及污水處理回用、淺層微鹹水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等工作。
(四)承擔全縣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功能區劃分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五)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主要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
(七)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及移民補償和安置的驗收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工作。
(八)負責水庫管理工作。執行上級關於平原水庫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負責入庫泵站、供水管線的管理、運行、維護等工作參與協調水庫庫區環境維護和生態工程建設工程。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管理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十一)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我縣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三)編制審查縣內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重大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的行政監督。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五)協調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六)負責協調客水水源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協調縣內調引客水的有關事務。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和稅收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城市供水及污水處理回用、淺層微鹹水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等工作。
(四)承擔全縣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功能區劃分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五)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負責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主要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
(七)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及移民補償和安置的驗收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工作。
(八)負責水庫管理工作。執行上級關於平原水庫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負責入庫泵站、供水管線的管理、運行、維護等工作參與協調水庫庫區環境維護和生態工程建設工程。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引黃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參與管理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十一)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我縣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三)編制審查縣內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重大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的行政監督。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五)協調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六)負責協調客水水源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協調縣內調引客水的有關事務。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3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建議、提案、信訪、安全保密、接待聯絡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承擔水利綜合統計;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財務股
負責編制縣級水務部門預決算;承擔縣級水利資金管理工作及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政工股
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理論學習和職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以及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編制總額12名。其中:行政編制11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主任科員1名,副主任科員2名,另配備股級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