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恆林,男,1960年12月出生,漢族,江蘇大豐人,大專學歷,中共黨員。曾任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年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9年3月,夏恆林涉嫌受賄、單位受賄、玩忽職守罪一案,由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夏恆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大豐
- 出生日期:1960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4年1月,任鹽城市大豐縣金墩鄉工業公司會計、副經理;
1986年10月,任鹽城市大豐縣劉莊鎮財政所會計、副所長、所長;
1991年3月,任鹽城市大豐縣劉莊鎮黨委組織委員(股級);
1992年4月,任鹽城市大豐縣劉莊鎮黨委副鄉級組織委員;
1992年10月,任鹽城市大豐縣通商鄉副鄉長;
1995年12月,任鹽城市大豐市通商鎮黨委副書記;
1997年6月,任鹽城市大豐市通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8年12月,任鹽城市大豐市南陽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3年2月,任鹽城市大豐市南陽鎮黨委書記、鎮長;
2003年4月,任鹽城市大豐市南陽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7年4月,任鹽城市委任命為副處級幹部;
2010年3月,任任鹽城市大豐市(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副處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16日,據鹽城市紀委監委訊息: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夏恆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原局長夏恆林(副處級)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鹽城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對夏恆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9年2月,據鹽城市紀委市監委訊息:經中共鹽城市委批准,鹽城市紀委監委對大豐區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夏恆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夏恆林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未經集體研究,違規進人,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其親屬收受他人財物,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大豐環保局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單位受賄罪;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涉嫌玩忽職守罪。
夏恆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識淡薄,目無道德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鹽城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夏恆林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鹽城市大豐區環境保護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夏恆林(副處級)涉嫌受賄、單位受賄、玩忽職守罪一案,由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恆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夏恆林,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夏恆林利用擔任大豐市南陽鎮鎮長、黨委書記,大豐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幹部職務晉升或調整、土地置換、環境監察執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1年至2018年,被告單位鹽城市大豐區原環境保護局及其主管負責人員夏恆林利用職務之便,向相關單位索取財物,情節嚴重;2010年3月以來,被告人夏恆林作為大豐區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某公司有毒有害廢水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監管,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