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徵收的法定時間。農業稅的徵收期限一般分為夏征秋征。這是由農作物收穫的季節性決定的。
分夏、秋兩期徵收的主要好處,一是能夠適應農業生產的特點,便於國家及時徵收到所需要的物資,保證國需民用;二是便於徵收機關根據納稅人不同季節的農業收入的多少、負擔能力的大小等情況,有計畫地徵收農業稅。由於各地農作物收穫季節不同,其農業稅夏征期和秋征期的具體劃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例如,山東省的農業稅徵收期限具體劃分為:1月1日至8月31日為春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31日為秋征期。夏征按照夏收作物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沒有不征的原則,先行徵收,其餘部分秋征時再全部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