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壽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是壽縣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公地點設縣教育局內,執行對全縣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壽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 性質:縣級直屬行政機關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職能:教育教學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 主任:楊金星
成立,主要職責,實施編輯,職權,罰則條例,

成立

為加強教育督導,《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 ,省、市縣各級政府紛紛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國家教育委員會設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地方縣經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

主要職責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畫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實施編輯

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督導機構或督學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督導機構或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接受,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要時督導機構可進行複查。督導機構定成督導任務後,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向社會公布。

職權

(一)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並匯報工作;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四)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罰則條例

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按幹部管家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措施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打擊、報復督學的。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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