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縣水利局

壽寧縣水利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壽寧縣水利局
  • 地區:壽寧縣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機構職能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利用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配合縣經濟管理部門制定有關水利水電行業財務政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水利水電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專項資金使用和會同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七)組織制定全縣江河、溪流、的水利水電規劃,編制綜合利用的縣管水利水電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開發,;;在職責範圍內對全縣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指導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縣管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水工作。
(十)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水電隊伍的建設;負責管理全縣水利水電方面的科技教育、勞動安全生產、外經、外事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能資源管理、地方水電建設與管理(含中小型電站配套送出工程)和地方電力發電企業的行業業務管理、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負責全縣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小水電代柴生態工程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三)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利用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配合縣經濟管理部門制定有關水利水電行業財務政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水利水電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專項資金使用和會同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七)組織制定全縣江河、溪流、的水利水電規劃,編制綜合利用的縣管水利水電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開發,;;在職責範圍內對全縣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指導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縣管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水工作。
(十)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水電隊伍的建設;負責管理全縣水利水電方面的科技教育、勞動安全生產、外經、外事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能資源管理、地方水電建設與管理(含中小型電站配套送出工程)和地方電力發電企業的行業業務管理、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負責全縣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小水電代柴生態工程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和管理。
(十三)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財務室
電力股
水利股
水政監察大隊
防汛辦
水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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