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是勞動部1998年8月1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95.8.1
  • 生效日期:1996.1.1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1995年8月1日勞動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壓力容器製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單位的監督檢查,使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規範化,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製造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根據所製造的壓力容器產品,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級別劃分”(見附屬檔案一)的範圍,取得相應的《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第三條《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分存檔用和懸掛用兩種(其形式見附屬檔案二)。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AR級、CR級和DR1-4級製造許可證由勞動部頒發(包括AR級、CR級和DR1-4級許可證中含BR級或DR5級的,下同);BR級和DR5級製造許可證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以下簡稱職安與鍋爐局)備案。對AR5級醫用氧艙製造單位的條件和審查要求,另行規定。
第四條《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當年,持證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辦,或未被批准換證,即失去製造資格,由發證機關註銷原製造許可證。
第五條持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接受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製造單位條件
第六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法人或法人授權的組織;
2.健全的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
3.適應壓力容器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4.滿足生產要求的完好的生產設備、檢測手段和場地、廠房;
5.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七條為保證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GB/T1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的規定,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應在企業法人領導下,由企業技術總負責人(對綜合性企業也可由技術副總負責人)主持開展工作。
1.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
為保證壓力容器產品在製造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在質量保證體系中設定必要的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每個質控系統應設定必要的控制環節和控制點,各質控系統、控制環節和控制點之間應有明確的信息傳遞和反饋渠道。
質量控制一般應包括:設計質量控制、材料質量控制、工藝質量控制、焊接質量控制、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熱處理質量控制、檢驗質量控制、理化質量控制、設備質量控制、計量質量控制、不一致品的控制、人員培訓等。
2.機構與管理標準(制度)
為保證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正常有效地運行,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機構。每個質控系統、控制環節和控制點應有負責人和責任人員;各質控系統負責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個質控崗位均應有相應的管理標準(制度)。各質控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必須在管理標準(制度)中予以明確,保證壓力容器法規、標準能夠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3.質量保證手冊
質量保證手冊(以下簡稱質保手冊)是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主要檔案。質保手冊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質保手冊內容應包括:
(1)企業宗旨、質量方針和目標,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質量責任;
(2)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依據及原則;
(3)組織機構及各級機構人員職、責、權;
(4)術語和縮寫;
(5)質量控制系統、控制環節、控制點及其質控程式示意圖表;
(6)遵照執行的法規、規章、標準目錄(按照目錄,備有原文可查);
(7)用戶服務與用戶意見處理;
(8)培訓與考核;
(9)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
(10)接受勞動部門安全監察與監督檢查;
(11)其他應予控制的工作內容。
第八條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AR1項製造許可證或同時具備AR2-4級和CR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質保體系負責人(以下稱:質保工程師)必須由本單位從事壓力容器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擔任,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機械專業中專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壓力容器質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質控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單位符合專業要求(或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不得聘用外單位兼職人員,下同)。
2.同時具備AR2-4級與DR1-4級、CR級與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和只具備AR2-4級、CR級或DR1-4級中任一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質保工程師必須由本單位從事壓力容器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化工機械專業中專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壓力容器質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質控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單位符合專業要求(或從事要專業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3.具備其它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質保工程師必須由本單位從事壓力容器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機械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並從事壓力容器質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化工機械專業中專學歷,並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4)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機械專業)中專學歷,並從事壓力容器質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藝、焊接質控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單位符合專業要求(或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其他質控系統負責人應由助工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有適應壓力容器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在從事壓力容器生產的職工總數中,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單位的技術人員(指具有技術員及其以上職稱的人員,下同)應占有一定比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技術人員
(1)具備含AR1級製造許可證單位或同時具備AR2-4級和CR級製造許可證單位,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15%,且不少於20人;技術人員中至少應有大專或以上學歷的化工機械和焊接專業人員各二名。
(2)同時具備AR2-4級與DR1-4級、CR級與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和只具備AR2-4級、CR級或DR1-4級中任一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10%,且不少於15人;技術人員中至少應有大專或以上學歷的化工機械和焊接專業人員各二名。
(3)其他級別製造許可證單位,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10%,且不少於10人;技術人員中至少應有大專或以上學歷的化工機械和焊接專業人員各一名。
(4)無損探傷責任工程師,應由具備射線探傷(RT)和超音波探傷(UT)方法Ⅱ級或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
2.專業人員
(1)持證焊工,持證焊工人數與考試合格項目應滿足生產需要。
①具備含AR1級製造許可證或同時具備AR2-4級和CR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不得少於25名,其中具有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6名,具有氣體保護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3名。
②同時具備AR2-4級與DR1-4級、CR級與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和只具備AR2-4級、CR級或DR2-4級中任一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不得少於20名,其中持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4名;持氣體保護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3名。
③其他級別製造許可證單位,持證焊工人數一般不少於10名,其中持自動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2名;持氣體保持焊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2名。
(2)無損檢測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應符合“壓力容器製造單位無損檢測人同數量表”(附屬檔案三)的規定。
(3)具有適應壓力容器檢驗、試驗需要的檢驗人員和理化性能試驗員。
第十條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單位應有適應壓力容器生產需要的廠房、加工成形設備、焊接設備、與生產設備配套的工裝(生產線)、檢驗、試驗設備與場地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存放壓力容器用材的專用場地,並有可靠的防鏽蝕、損壞和混料的措施。材料庫應設材料待驗區、合格區和不合格區,並應有明顯標誌。
2.應有保證溫、濕度措施的焊材一級庫。焊材二級庫應配備完好的焊材烘乾和保溫設備。
3.應有焊接試驗室,並應配備能滿足焊接工藝評定要求的焊接設備。
4.應有符合安全防護要求和滿足壓力容器生產需要的射線透照室(面積不小於60平方米)和暗室,暗室應有保證洗片質量的設施。
5.應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相適應的成形設備。
6.應有完好的焊接設備,一般埋弧自動焊機不少於3台,手弧焊機不少於10台,並應配備相應的焊接輔助設備(如:焊接操作機、滾輪架、焊條筒等)。
7.應有與製造能力相適應的射線探傷機、超音波探傷儀和磁粉、滲透等無損檢測手段。一般射線探傷機不少於3台,超音波探傷儀不少於2台。
8.有滿足所製造壓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試驗室和相應的試驗設備,具有加工、檢測試樣的設備和工具;化學試驗室應有與分析所製造壓力容器材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9.應有滿足所製造壓力容器需要的熱處理手段或能力。
10.應有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場地、設備、檢測手段和安全防護措施。
11.鼓勵實施計算機控制、統計和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別製造許可證單位除應滿足本《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相應的專項條件:
1.AR1、AR2和CR級製造許可證單位
(1)應有卷板(冷卷)能力不少於30mm的卷板設備。
(2)AR1項、AR2項中含球片壓制的單位,至少應有從事球片壓制工作3年以上的技術人員5名;應具有相應的壓制設備、坡口加工工裝及檢測工具。
(3)應有鉚焊車間,面積不應小於2000平方米,並應配備不低於20噸的起重能力。
(4)CR1製造許可證單位應有通入罐車生產車間的鐵路專用線。
2.AR3製造許可證單位
(1)持證焊工人數不得少於20名,其中具有全位置(平、立、橫、仰)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10名;管板位置合格項目的焊工不得少於2名;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鉚工和起重工。
(2)具有滿足壓力容器現場組焊需要的暗室、評片室、焊機房、焊接材料庫房(一般為貨櫃式)等,暗室應有保證洗片質量的有效措施。
(3)球罐組焊現場應搭設防風、防雨棚,保證達到有關標準規定的施焊條件。
(4)有現場射線探傷作業所須安全防護及警戒措施。
(5)有保證溫、濕度措施的現場焊材庫,焊材庫應配備完好的焊材烘乾和保溫設備。
(6)有現場對球罐進行整體熱處理的能力和相應的工裝設備、溫控記錄儀器、儀表等。
(7)有測量球罐幾何盡寸、球罐柱腿垂直度、基礎充水沉降等項目的專用工
具和手段。
3.AR4製造許可證單位
(1)材料質控系統負責人(材料責任工程師),必須由本單位符合專業要求並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擔任。
(2)具有中、高級別,且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機加工人員和熱處理操作人員。
(3)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生產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及工裝卡具。
(4)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檢驗需要的無損檢測設備的檢測手段。
(5)有分析超高壓容器用材料化學成份的儀器和設備。
(6)應有滿足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要求的試驗場地、設備和檢測工具。試驗場地應有保證環境溫度、試壓介質溫度的有效措施及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DR1製造許可證單位
(1)有滿足管制氣瓶或坯制氣瓶批量生產的管坯或鋼坯切割(或鋸割)設備。
(2)有滿足與所生產氣瓶品種、規格相適應的瓶口加工設備。包括:收口和瓶嘴加工專用設備,打鋼印標記專用設備,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3)生產坯制氣瓶的單位,應有與所生產氣瓶規格相適應的沖孔、拔伸設備及其附屬動力設施。
(4)生產調質氣瓶的單位,應設備專用磁粉探傷機或超音波探傷機1台。
(5)有適應無縫氣瓶批量生產的專用檢驗工具和工裝。
(6)有能保證無縫氣瓶連續熱處理的設備及能有效控制、監測爐溫、瓶溫的儀器;對生產調質氣瓶的,應有連續淬火和回火的熱處理設施。
(7)有不低於100倍的金相顯微鏡及製取金相試樣和照相設備。
(8)有能測量試驗壓力、全變形量、殘餘變形量並可實時記錄的水壓爆破試驗設備。
(9)有滿足氣密性試驗要求的高壓壓縮機至少1台,並有適應氣瓶氣密性試驗的貯水槽、工裝及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5.DR3製造許可證單位
(1)技術人員中至少應有1名大專或以上學歷的無機化工或化學、化工專業人員。
(2)應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填料車間及相應的配料、攪拌、振動設備、烘乾窯、蒸壓釜等設備。
6.各類氣瓶生產單位必須有封閉管理的氣瓶生產線。液化石油氣瓶生產單位必須有封閉的連續的生產流水線。
7.生產不鏽鋼和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有專用的生產場地,必要的保護設施和滿足需要的工裝及設備。製造不鏽鋼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有晶間腐蝕試驗條件,酸洗鈍化設施,等離子切割等設備。
第十二條各級別許可證製造單位必須具備製造合格壓力容器產品的能力,保證產品質量合格,保證工藝穩定性,保證產品售後服務質量。
第三章 認可程式
第十三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資格認可程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製、技術鑑定、審查、批准和發證。
第十四條申請
1.申請單位申請增加任何級別許可證,須提出申請報告並填寫“壓力容器製造申請書”(附屬檔案四)和“企業基本情況及製造壓力容器主要設備表”(附屬檔案五)。申請報告應重點概述本單位從事壓力容器生產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檢測手段等情況,說明申請的必要性、充分性及生產能力。
2.申請AR1-3級、CR級和DR2-4級中任一級別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取得BR級製造許可證三年以上。
3.持BR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申請增加DR5項製造許可證的(或反之),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
4.持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許可證增項,或持有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符合本條第2款條件)申請增加AR級、CR級和DR1-4級中任何一項製造許可證的,應先將申請報告報省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業務主管部門(無企業主管部或主管部無此職能部門的,只報省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
第十五條受理
1.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後,根據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對照本《規則》要求,結合國家有關政策,經研究後對同意受理的單位予以批覆,通知申請單位及有關部門。
2.下列單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壓力容器製造申請:
(1)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
(2)以學會、協會、諮詢公司、聯營公司名義申請的;
(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的單位;
(4)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基本要求的。
3.批覆下達後,申請單位應積極做好準備,有關部門應在18個月內完成製造資格審查工作。由於申請單位原因,未按期完成製造資格審查的,受理批覆即行失效。
第十六條產品試製與技術鑑定
1.申請單位接到批覆後,可進行受理範圍內壓力容器產品的試製工作,試製的壓力容器產品應具有代表性,且應與申請的類別品種相適應。受檢產品的設計圖樣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並應蓋有設計資格印章。
2.試製數量:AR級、CR級和BR級許可證製造範圍的壓力容器,一般為1~2台(輛);DR級許可證製造範圍的各類氣瓶,按相應產品標準規定的批量,一般為2~4批,且大容積氣瓶不少於100隻;中容積氣瓶不少於1000隻;小容積氣瓶不少於400隻。
3.申請單位在試製產品前,應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鑑定機構;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授權檢驗單位對試製產品實行監檢。
4.試製液化氣體汽車罐車、鐵路罐車、超高壓容器和氣瓶產品的,試製工作完成後,須按《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的規定,由省級或其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產品技術鑑定(無主管部門的由勞動部門組織,下同)。技術鑑定前,應由有資格的技術權威機構對試製產品進行檢測,並提出檢測報告,供鑑定會審定;試製單位應按技術鑑定的有關規定做好準備工作,並編寫技術鑑定大綱。技術鑑定應有所在地地(市)級或其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試製其它壓力容器產品的,由受理其申請的勞動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技術鑑定。
第十七條審查
產品試製工作(或技術鑑定)完成(或通過)後,由勞動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壓力容器製造資格審查,審查分初審和複審。審查工作應按“審查要求及審查要點”(見附屬檔案六)的要求進行。
1.初審和複審的組織
(1)申請AR級、CR級和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或已持有AR級、CR級和DR1-4級製造許可證的申請增加其它項的單位,由省級勞動部門會同企業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會同企業主管部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複審。
(2)申請BR級和DR5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由地(市)級勞動部門會同同級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初審(無地市級主管部門的企業,由勞動部門組織);省級勞動部門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複審。
2.初審和複審的要求
初審工作應根據申請單位所申請製造壓力容器類別、品種範圍,按本《規則》規定相應級別許可證的條件進行全面審查。複審應對初審情況進行審核並有所側重地複查,對初審提出的問題要核查整改的情況。
初審和複審時,申請單位應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1、2款有關規定分別提供受檢產品。
初審結束後,組織初審的勞動部門與企業主管部門應在申請單位整改結束後,將初審報告和提請複審的報告一同報組織複審的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在保證審查質量的前提下,經組織初、複審部門協商一致,初審和複審工作可合併進行。
3.外商投資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其產品技術鑑定和製造資格初、複審工作,均由勞動部門按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組織和實施。
第十八條審查組組成及審查組評定意見
1.審查組應由組織審查工作(初審或複審)的勞動部門、主管部門和下一級勞動部門、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一般不超過8人。審查組人員應精通質量管理、製造工藝、焊接、無損檢測和產品檢驗等專業。勞動部門代表任組長,主管部門代表任副組長。
2.審查組完成初審或複審工作後,須寫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包括審查組成員名單(註明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職務等)、審查工作概況、審查內容、專業小組審查意見、申請單位所申請許可證級別和品種範圍、審查組評定意見等。審查報告應由審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同意。如有不同意之處,應寫明保留意見。
3.審查組評定意見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級別、品種範圍資格的各項條件和要求的,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基本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級別、品種範圍資格條件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經短期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對有些關鍵條件存在問題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式,整改後報省級勞動部門或勞動部、主管部組織審查確認。
(3)不具備條件
根據審查結果,有多項條件不符合所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級別、品種範圍的條件和要求,又無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評為不具備條件。被評為不具備條件的單位,二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壓力容器製造申請。
第十九條批准
1.AR級、CR級和DR1-4級製造許可證,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和企業主管部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複審組的審查意見,經綜合評議後,提出結論意見,並填寫《壓力容器製造批准書》(附屬檔案七),報勞動部審批。
2.BR級和DR5級製造許可證,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主管部門根據複審組的審查意見,經綜合評議後,提出結論意見,並填寫《壓力容器製造批准書》,報省級勞動部門審批。
3.“壓力容器製造批准書”由批准發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第二十條發證
1.經勞動部或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准的單位,可辦理《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懸掛用一份;存檔用一式六份)。
存檔用正本和懸掛用《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發給製造單位;其餘副本分別由部、省、市三級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存檔;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副本)只發勞動部門存檔。
2.《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存檔用)和《壓力容器製造批准書》上,必須寫明所批准製造單位的全稱、從事壓力容器製造的車間、工程處、分廠等二級單位的名稱,還應分別註明各二級單位的製造資格級別和品種範圍。
3.已取得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BR級和DR5項《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因增加許可證級別而改由勞動部發證時,應將原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交勞動部後,再發新證,同時省級勞動部應註銷其原許可證。
4.《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一般在年底統一辦理髮(換)證手續。
5.《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編號方法”(附屬檔案八)編排。懸掛用和存檔用《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編號應一致。
第四章 換證
第二十一條換證申請
持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滿當年2年底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換證申請書(附屬檔案九);
2.企業基本情況及製造壓力容器主要設備表(同附屬檔案五);
3.取證《前次換證》以來壓力容器產品生產情況(附屬檔案十);
換證單位如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視為自願放棄。
第二十二條對換證單位的監檢綜合評價
對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已實施監督檢驗的勞動部門鍋檢所,應根據監檢情況,對換證單位壓力容器製造情況做出綜合評價意見報告。
該報告應說明換證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執行安全監察法規、技術標準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售後服務與處理用戶反饋意見情況,發生的質量事故及處理結果,現存問題及建議等。
實施監督檢驗的鍋檢所,應於換證單位許可證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將上述報告和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和《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每六個月填報一次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項目表》一起上報發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送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的,同時應抄報換證單位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三條換證審查
1.換證審查工作由原發證的勞動部門會同同級主管部門組織。換證審查可採取組織現場審查和通過考察日常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等兩種方式進行。
2.發證勞動部門根據換證單位的換證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滿當年內安排換證審查,並至少在審查前十天通知換證單位。
3.換證審查組組成及審查工作的要求等,同本《規則》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4.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間斷壓力容器生產2年以上,或五年內未達到“許可證有效期內製造壓力容器最少數量”(附屬檔案十一)的,暫停或取消相應級別、品種的製造資格。
第二十四條換證審查內容
換證審查的重點是:
1.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2.所製造的壓力容器是否超出許可證批准的範圍;
3.是否存在將壓力容器產品擴散給無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
4.對壓力容器(氣瓶)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執行情況(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十二);
5.現場檢查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情況;
6.考察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意見。
第二十五條換證結論意見
換證審查組按本《規則》要求審查後,應提出審查組評定意見。審查組評定意見分為:具備換證條件、基本具備換證條件、暫緩換證、停止製造資格等四種。
1.具備換證條件
換證單位在取得許可證期間,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正常;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比較穩定;能嚴格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
2.基本具備換證條件。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基本正常,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情況比較好,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3.暫緩換證
換證單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暫緩換證:
(1)壓力容器質保體系運行存在較嚴重失控現象,壓力容器產品質量不穩定,出現過嚴重或比較嚴重的質量問題;
(2)超出許可證批准範圍製造壓力容器或將壓力容器產品擴散給無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讓的單位製造;
(3)出現不符合製造單位條件(本《規則》第二章)的問題;
(4)使用單位經常對其製造的壓力容器產品質量提出意見。
4.停止製造資格
換證單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停止或部分停止製造資格;
(1)取得許可證期間,所製造的壓力容器產品質量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規、規章、標準規定,並造成事故的;
(2)壓力容器質保體系嚴重失控,不能正確執行壓力容器有關法規、標準,在“執行法規標準情況審查內容”中有二項(含二項)以上的百分率在70%以下的;
(3)換證審查中發現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屬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4款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換證審批
原發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換證審查組的審查意見(或根據考察情況)和監檢單位的監檢綜合評價報告,會同同級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議後,提出換證審查結論意見,並填寫“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換證批准書”(附屬檔案十三),由發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發證勞動部門審批。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換證批准書”由發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第二十七條換證
1.經發證部門批准換證的單位,可辦理《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傳送和存檔同本《規則》第二十條第1款的規定。
2.換證單位領取換髮的《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時,應將原懸掛用《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交還發證部門。
3.換髮《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同“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編號方法”的規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職責
1.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取證和換證情況,由發證的勞動部門以通知形式統一公布。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企業的主管部門應認真地貫徹執行本《規則》。
3.監檢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和《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切實有效地進行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及時反映受檢單位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評價。
4.《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持證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規定,不斷提高質量保證體系的效能,保證產品質量,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5.壓力容器製造資格審查組應對審查工作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保守製造單位的技術和經濟秘密;被審單位對審查組的工作應密切配合,如實報告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不準製造壓力容器產品,已製造的壓力容器,不準出廠,不準使用。已售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追究責任;已售出並造成事故或嚴重後果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1993年7月2日)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持證單位應嚴格在許可證批准的生產地址(場所)、機構建制和級別、品種範圍內,從事壓力容器製造活動。變更單位地址(搬遷),須由發證勞動部門對其重新進行資格審查;變更單位名稱須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到發證的勞動部門核辦《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更名手續;在批准的生產地址(場所)或建制以外增加壓力容器生產場所或建制,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持有AR級、CR級和DR1-4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在批准的生產地址(場所)或建制以外,申請增加任何壓力容器生產場所或建制,均應向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提出申請,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受理和安排資格審查,經審查,具備條件,將其增加的場所或建制納入原單位製造許可證中,不另發製造許可證。
2.持有BR級和DR5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在批准的生產地址(場所)或建制以外,申請增加壓力容器生產場所或建制,就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受理、審查、發證原則同本條第1款。
第三十一條聯營、合作或協作製造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符合以下規定:
1.參加聯營(合作或協作)製造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持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且必須在各自的《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批准範圍內,承擔壓力容器的製造工作,不得超出批准範圍製造壓力容器產品。
2.持有AR級、CR級和DR1-4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與任何單位聯營製造壓力容器,均須報勞動部職安與鍋爐局審批。
3.持有CR級和DR5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在省內(或跨省)聯營須報本地(或兩地)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三十二條AR3級製造資格只限球形壓力容器(容積大於等於50立方米,下同);大直徑低壓容器,只要取得相應製造資格,允許現場組焊。其它壓力容器,均應在批准的地址內製造,不得在異地或安裝現場製造。壓力容器的現場焊接應符合以下規定:
1.受運輸道路、橋樑等限制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最後的焊接工作可在該容器安裝現場完成。
2.大型壓力容器的現場焊接,可由原製造單位進行,也可由具備相應製造資格的單位進行。
3.具備AR3級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可從事球形壓力的容器現場組焊和任何壓力容器的現場焊接。
4.球形壓力容器現場組焊和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焊接以前,製造單位應通知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安裝)所在地的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並接受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檢驗單位所進行的現場監督檢驗。
第三十三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外協或外購受壓元件的質量,由壓力容器製造單位通過質量保證體系和有關管理制度予以保證,外協或外購受壓元件的質量由壓力容器製造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並應做到:
1.壓力容器質保體系責任人員變更應報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備案,人員資格應符合本《規則》要求。
2.保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並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向用戶提供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3.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和出賣《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4.不得向無製造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產品銘牌。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壓力容器製造單位,發證的勞動部門可視具體情況,作出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暫停部門壓力容器製造資格和取消壓力容器製造資格的處理。對受到前三種處理的單位,4年內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許可證增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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