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地所有權之爭案,發生於19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墳地所有權之爭案
- 發生時間:1920年
- 處理機構:山西省方山縣地方審判廳
- 涉及人物:甲女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淚只甩備1920年夏。山西省方山縣地方審判廳受理了一起有關墳地所有權之爭的案件。原告甲女的父母終身無嗣,雖有同族,也早就分居他縣。而院屑雅體且僅有甲女一人,甲女出嫁後,其父母於光緒十八年(公元1892年)先後病故,並買有墳地,即經甲女與其夫親自進行合葬,後來甲女雖隨夫移居他縣,但每年按節來墳祭奠,只是墳地的契據早已遺失。甲女稱墓內葬有雙骨可為憑證,並且還記著墓內的鎮磚鎮瓦是什麼樣子,要求掘墓驗磚瓦尋達籃充證,倘有虛情,情甘認罪。被告乙男稱此墳地是其祖於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向郭姓所置,並有地契為據。但此契載地有六畝,已轉賣劉姓四畝,餘下二畝即此墳地,契載地的畝數與地名均與訟爭的墳地相符,只是此契曾經傳給何人,契內沒有寫明,敬雄虹且查買地人劉姓,已轉賣,又轉經多人中間,各契每多遺失無稽,現在墳地內有墓六座,乙的證人丙稱,前清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始開葬二墓,其餘四墓是歷經光緒各年漸葬的,歷時很久,曾未經該甲女阻葬,現在該甲女出來告爭,實是誤爭。乙男並稱,門墓內均葬單骨,可以開墳驗骨,如有虛假,也甘認侵占之罪,方山縣地方審判廳對此案頗多疑問,(一)甲女的告訴是否有效。(二)甲女要求掘驗,應否允準?掘驗若虛,甲女是否有罪,如有罪,是科循元臭以誣告罪、或者發掘墳墓罪,還是發掘墳墓而損遷蒸夜壞遺體罪呢?(三)乙的契據應否有效?(四)乙請掘驗若屬虛,是否即犯侵占罪,還是犯其他罪呢?山西高等檢察廳將這四點疑問轉詢大理院解答.大理院批示:“甲、乙如果明知地非己有,而又有欺罔官廳,使陷錯誤的行為,應依刑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處斷。否則均不為罪。淚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