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審計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審計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審計局是墨江哈尼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審計局
  • 主管部門:墨江哈尼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的有關審計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縣級審計機關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和指導全縣審計機關的業務;制訂全縣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年度審計計畫和審計重點,組織開展行業和重大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我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我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2.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中央、省屬、市屬單位和各種專項資金及行業。
3.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及項目竣工決算等。
4.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企業和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受託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
5.縣人民政府部門和由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受託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7.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行為的績效進行審計評價。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鎮、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有關重要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基層黨建、宣傳、信息、統計、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以及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事務;管理行政及審計事業經費。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勞動保障、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
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審計業務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負責審計質量考核辦法、業務管理、執法責任等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負責優秀審計項目的篩選和報送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審理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結果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移送處理書;對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稽查;受理審計案件的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組織審計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查證質量的審計監督;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檢查縣審計機關執法情況。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國庫辦理市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對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各類金融性公司以及市審計局授權縣級國家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的執行及其經營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救援、貸款項目以及合資、合作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項目和工作任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有撥款關係的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法院機關、縣檢察機關和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負責審計縣級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級各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的財務收支及其使用效益;負責審計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資金的財務收支及其使用效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及住房基金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農林水利、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各項資源環保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接受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的授權,承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制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方案;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對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跟蹤審計)、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實施審計,並對其效益進行評價;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建設、勘探、設計、施工、採購、供貨等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或調查;負責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的監管;負責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監督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轉移、移交;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其它工作。承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項目和工作任務。
(六)投資建設項目概算審計股
主要負責審查政府投資概算的編制、攔標價的編制、契約簽訂的合理合法性;負責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補充契約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建設項目期中審計;參與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
(七)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對縣委、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審計調查;負責調研、收集、匯總相關工作情況,承擔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日常工作、內外聯繫協調和其他綜合性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覆核把關工作;負責縣級各人民團體、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縣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縣屬中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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