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於2018年3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
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檔案要求,進一步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根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3月13日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3月13日
辦法全文
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檔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 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以下簡稱配電區域)是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配送電能,並依法經營的區域。
第三條 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售電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配電區域劃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配電區域的劃分;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並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第二章 劃分原則
第五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範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避免出現重複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
第七條 增量配電業務應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並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
第八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與國家能源政策相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行業示範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並明確供電範圍的,配電區域原則上與其保持一致。
第九條 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範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託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
第十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 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准(備案)等環節明確具有清晰地理邊界的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並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
第十一條 對於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
第十二條 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應載明配電區域的地理範圍、劃分界限及產權分界點等信息,並附配電區域地理平面圖、電網分布圖等說明檔案。
第十三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主要依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定等材料,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
第三章 申請與辦理
第十四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申請劃分配電區域的,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法人營業執照;(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材料;(三)配電區域基本狀況;(四)配電區域劃分協商情況及存在的主要爭議;(五)主張的配電區域劃分方案及論證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業主配電區域劃分書面申請後,應徵求配電區域劃分相關方對申請方所主張劃分方案的意見。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應配合做好資料提供、現場調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配電區域劃分依據主要包括:(一)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三)配電網覆蓋範圍及產權歸屬情況;(四)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後,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五)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契約、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檔案。
第十七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配電區域劃分申請後,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及相關各方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因難度和爭議較大,需要延遲的,需向申請方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配電區域劃分申請至正式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期間,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原則上不得在相關配電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 建設。
第四章 資產與用戶
第十九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並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置:(一)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股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共同運營區域配電網;(二)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三)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租賃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租借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運營;(四)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按照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釐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第二十條 配電區域確定後,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於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但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本專線 (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第五章 變更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配電區域發生變更的,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配電區域變更意見,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配電網運營企業擅自變更配電區域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並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