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

《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是增城市人民政府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制定的辦法。

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我市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城市行政區域閒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閒置土地的認定由市國土局負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為閒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超過出讓契約或劃撥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建設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後,中止建設滿1年的。 (三)城區範圍內,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後,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程滿1年或地面建築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四)動工建設面積占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投入資金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出讓契約或用地批准檔案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以出讓契約生效之日或批准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年為動工建設日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閒置土地實行統一調控。若原用地單位使用、轉讓閒置土地或利用閒置土地抵押貸款,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在繳清土地閒置費後,經批准,計畫部門方可予以立項,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方可辦理轉讓或抵押登記手續。已抵押設定抵押的閒置土地,抵押登記期滿後,國土部門不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五條 下列閒置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分期分批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原行政劃撥土地連續2年未使用; (二)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2年未使用;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住用地),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2年未動工開發; (四)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超過半年未繳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
第六條 閒置1年以上,尚不具備收回條件的閒置土地,按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房地產(含商住)用地每年每平方米2元,其他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元。市政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及特殊項目用地免收閒置費。
第七條 已辦理徵用審批手續、交納全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土地,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並明確開發建設期限,在繳清土地閒置費後,經批准可延長土地開發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八條 閒置土地被依法無償收回使用權後,若原用地單位經濟困難,經市政府批准,按以下不同地段確定最高限額給予補助: 一類地段:荔城鎮、新塘鎮、永和鎮,城鎮規劃區內土地補助額每畝不超過4萬元,其中荔城中心城區、新塘廣深公路(107國道)兩旁150米範圍內的土地每畝不超過6萬元:規劃區外每畝不超過2萬元。 二類地段:沙埔鎮、沙莊街,城鎮規劃區內土地補助額每畝不超過2萬元,規劃區外每畝不超過1萬元。 三類地段:鎮龍鎮、中新鎮、朱村鎮、石灘鎮、三江鎮、仙村鎮,城鎮規劃區內土地補助每畝不超過1.5萬元,規劃區外每畝不超過1萬元。 四類地段: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福和鎮、寧西鎮,城鎮規劃區內每畝不超過1萬元,規劃區外每畝不超過6000元。 已實施前期工程或已交納稅費的,酌情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批准使用(含新批准徵用、重新出讓或轉讓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出現閒置被無償收回時,市人民政府不予以補助。
第十條 被收回土地的補助款,在該地塊重新出讓收回地價款後,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支付該地塊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款和糧食代金; (二)歸還用該塊地向銀行抵押的借款本息; (三)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第十一條 擬收回的閒置土地,按以下不同地段確定最低出讓價格(含稅費,不含前期工程費)公開招商,根據土地位置分別採取拍賣、招標或協定方式重新出讓: 一類地段:荔城鎮、新塘鎮、永和鎮,國土部門逐宗評估土地價格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二類地段;沙埔鎮、沙莊街,城鎮規劃區內土地出讓底價每畝9萬元,規劃區外每畝7萬元; 三類地段;鎮龍鎮、中新鎮、朱村鎮、石灘鎮、三江鎮、仙村鎮,城鎮規劃區內土地出讓底價每畝7萬元,規劃區外每畝5萬元; 四類地段;小樓鎮、派潭鎮、正果鎮、福和鎮、寧西鎮,城鎮規劃區內土地出讓底價每畝4.5萬元,規劃區外每畝3.5萬元。 已經實施前期工程的,按市政府補助給原用地單位的數額計收。 大型項目和高新科技項目的投資者要求低於底價出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作為個案審批。 實際出讓價格高於底價部分,市與土地所在鎮(街)按6:4比例分成。
第十二條 重新出讓的土地實行限期開發建設。各種用地的開發建設期限為: 工業和商業項目:100畝以下的建設期限為1年6個月,100畝以上200畝以下的為2年6個月,2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為3年,超過500畝的另行規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100畝以下的建設期限為3年,100畝以上200畝以下的為4年,2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為5年,500畝以上的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廣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增府[1997]41號文)、《增城市閒置土地處理實施辦法》(增府[1999]26號文)全部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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