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綠道管理工作,保障綠道及配套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鞏固我市綠道建設成果,促進綠道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和《廣州市綠道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綠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模式
第三條 成立增城市綠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稱市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林業園林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文體旅遊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物價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安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新農辦以及各鎮街分管領導組成,負責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園林局(下稱市綠道辦),作為市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林業園林局分管領導擔任,負責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綠道管理的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部門配合,以人為本、生態環保,突出特色、可持續發展。
通過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明確全市綠道管理牽頭部門、責任主體、經營主體和任務要求,保障綠道有序運營和安全使用,促進綠道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有綠道建設和管理任務的鎮街、部門為綠道管理責任主體(下稱責任主體),應參照本辦法,制訂適合本轄區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要落實綠道管理機構,細化管理內容和具體措施,明確各部門、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各責任主體及其管理範圍由市綠道辦另行公布。
在綠道範圍內,從事或參與綠道經營活動的單位、企業、個人為綠道管理經營主體(下稱經營主體),應符合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合法文明經營。
第六條 各責任主體可根據綠道的長度及遊客接待量,採取多種模式,統籌安排轄區內綠道及綠道配套服務設施管理工作。可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由有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或機構負責其轄區範圍的綠道及綠道配套服務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強調在運營過程中要確保綠道的完好無缺。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及相鄰區域綠道的銜接協調工作。
第七條 對於進入綠道旅遊經營市場的腳踏車租用、農家樂、農家旅館、農產品銷售等經營主體,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經營。同時,應將從事經營活動的項目、品名規格及其價格等詳細內容按《廣州市旅遊業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規定做好明碼標價。
為建立綠道旅遊長效經營機制,由市綠道辦牽頭,各有關成員單位配合,制定相關辦法或指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經營者服務素質,支持農民創業,規範綠道經營活動,定期制定消費價格指引。綠道旅遊經營涉及的發改、交通、衛生、環保、消防、工商、稅務等相關審批部門應制定相關支持措施,主動公開辦事程式,協助辦理有關證照。
第三章 管理內容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綠道管理工作由各責任主體負責,每年新增的綠道由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移交的除外。
(一)落實設施日常維護工作
1.設施日常保潔:每日安排專人對綠道游徑及兩旁遊覽區域、驛站、服務站進行環境衛生保潔工作,以及對綠道配套的公廁、垃圾桶等環衛設施常態化保潔,維持舒適的遊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