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增城市委 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增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增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增委發〔2010〕1號)和《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增城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增委發〔2011〕15號),保留增城市司法局(簡稱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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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增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增城市委 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增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增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增委發〔2010〕1號)和《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增城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增委發〔2011〕15號),保留增城市司法局(簡稱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職責
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職責。
3.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全市司法鑑定投訴案件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廣州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調研工作;承擔本局行政執法監督和組織、指導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二)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工作。
(三)指導、監督轄區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法律服務諮詢機構等中介法律服務機構工作,指導各鎮街法律服務所開展工作,指導、監督市公證機構的工作。
(四)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
(五)指導、管理鎮(街)司法所工作。
(六)指導、協調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七)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八)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九)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參與依法治市和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全市司法鑑定投訴案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定本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性檔案、工作總結、信息調研、行政公文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安全保衛、財務、基建、房產、行政管理、物資裝備、後勤保障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管理和指導本系統(含機關幹部、基層幹警、法律服務三支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務、紀檢、監督工作;負責本局幹部人事調配、任免、考核、教育培訓、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的宣傳、表彰獎勵、行政監察審計工作;負責勞資、職稱、離退休幹部、工會、婦女、共青團、計生、統戰、僑務和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及因私出境材料的審核申報等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市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和其他各類人員的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承擔市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參與依法治市、維護社會穩定和禁毒等工作。負責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審驗、確認;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申領的初審、頒發等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和上報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的各項決策、規定,制定全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掌握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發生狀況及調處的情況,收集信息及總結推廣經驗;組織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考評考核和調處調解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排查調處任務。
(五)律師公證管理科
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協助監督管理轄區內法律服務機構;負責律師事務所(分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設立或年檢的初步審核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執業證申請、年審的初審工作;協助查處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協助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全市司法鑑定投訴案件。
(六)社區矯正工作科(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承擔社區矯正工作的日常事務等。
組織轄區內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和社會幫教工作;承擔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配政法專項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正職6名,副職4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其他事項

基層司法所
基層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實行市司法局和鎮(街)雙重領導,以市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穗編字〔2010〕108號檔案精神,基層司法所名稱統一規範為增城市司法局XX司法所,主要職責是:開展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等工作。基層司法所的機構規格與鎮(街)內設機構規格相同。基層司法所共配政法專項編制48名,領導職數18名,其中:增城市司法局新塘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1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增城市司法局石灘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7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中新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5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派潭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正果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小樓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荔城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5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朱村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3名,設所長1名;增城市司法局增江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4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增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增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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