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制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分類,第三章分類分級管理事項,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類分級辦法”)主旨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稅收環境。以提供優質便捷辦稅服務為前提,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託,在提升納稅人滿意度的同時,實現對風險納稅人的精確管理,增強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所轄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分類
第四條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稅法遵從度、納稅人類型、稅收貢獻度等因素,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實行三類管理,分別為特定納稅人、重點管理納稅人和普通納稅人。
第五條特定納稅人是指納稅信用好、稅收管理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特定納稅人:(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二)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納稅人;(三)各級稅務機關納入重點稅源企業管理的納稅人;(四)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具體包括電信(電信、聯通、移動)、鐵路、航空、郵政、金融(銀行、保險、證券等)。特定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稅三期決策支持管理系統、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和其他第三方數據(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的,納入重點管理納稅人範圍:1.連續3個月零申報的;2.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的。
第六條重點管理納稅人是指通過信息系統對發票使用、納稅申報、電子底賬、違法違章、重點監控數據5項指標綜合判斷,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分為低、中、高風險納稅人和異常納稅人4個級別(以下分別用1-4級表述)。重點管理納稅人包括持續經營納稅人和新辦納稅人。持續經營納稅人是指可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納稅申報情況分析,且進銷項數據有增減變動的納稅人。新辦納稅人是指初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1級納稅人:(一)連續3個月零申報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低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二)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低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三)持續經營期12個月內,不符合特定納稅人標準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低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不包括直接納入普通納稅人管理的新辦納稅人,以及經各區(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納入普通納稅人的其他企業)。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2級納稅人:(一)連續3個月零申報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中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二)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中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三)不符合特定納稅人標準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中的持續經營納稅人;(四)無異常指標的新辦納稅人。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3級納稅人:(一)連續3個月零申報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高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二)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高的持續經營納稅人;(三)不符合特定納稅人標準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風險等級為高的持續經營納稅人;(四)當月初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當月增版增量的納稅人;(五)重點監控數據異常,且有其他異常指標的新辦納稅人;(六)除特定納稅人以外,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百萬(含)以上的納稅人。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4級納稅人:(一)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東曾任非正常企業(含非正常註銷)法定代表人的納稅人;(二)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東、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曾任非正常企業(含非正常註銷)投資人、股東、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3戶次(含)以上的納稅人;(三)定性為走逃(失聯)企業的納稅人,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所列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四)涉及稽查案件,經稽查部門確認不予批准發票的納稅人;(五)各區(地區)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不以實際經營為目的,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十一條普通納稅人是指除特定納稅人和重點管理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新辦納稅人登記註冊類型屬於國有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東未任非正常企業(含非正常註銷)法定代表人,且無異常指標的,納入普通納稅人管理。經各區(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企業,可納入普通納稅人管理。普通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統涉稅風險識別結果異常的,納入重點管理納稅人管理:(一)連續3個月零申報的;(二)發生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經營項目或經營地址變更的。
第三章分類分級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分類分級管理事項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核准)、發放的管理。管理包括風險分析、預警和風險識別。
第十三條特定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核准)環節,按需供應發票,即時辦結,不需事前查驗。
第十四條重點管理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核准)環節,實行限額限量管理,按照風險等級進行識別應對,風險等級為1級和2級的納稅人不需事前查驗。
第十五條普通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核准)環節,按月供應發票,即時辦結,不需事前查驗。在已批准的月最高開票總金額範圍內,申請調整限額和數量,不需事前查驗。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1級納稅人,初次審批限額10萬元、數量25份以下或總金額250萬元以下。變更限額和數量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批准的4倍。主管稅務機關可在不超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規定範圍內自行規定限額和數量標準。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2級納稅人,初次審批限額10萬元、數量25份以下或總金額250萬元以下。變更限額和數量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批准的2倍。主管稅務機關可在不超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規定範圍內自行規定限額和數量標準,對此類納稅人應實施事後風險管理。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3級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應嚴格控制發票限額、用量,審批(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需事前查驗。對事前查驗通過的納稅人,按規定審批(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重點管理納稅人中的4級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核准)環節不予批准發票申請。納稅人在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處理後,可重新提出發票申請。對稽查在查案件應根據稽查部門要求處理。重點管理納稅人在已批准的月最高開票總金額範圍內,申請調整限額和數量,不需事前查驗。
第十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按月供應(不含輔導期)。特定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用量。特定納稅人有涉稅違法行為且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用量政策。在發票發放環節,按照信息系統的風險判定進行實時監控,對信息系統提示納稅人存在高涉稅風險的,暫停發票發放,進行風險識別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