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墊江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墊江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墊江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 地點:墊江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職責:擬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墊江”建設。
(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監督實施地方工程造價定額。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擬訂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八)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修復建設;指導縣級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許可服務科)
綜合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組織建設、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統戰、機構編制、人事人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工會、群團、目標管理、文秘、檔案、保密、統計、信息、政務公開、系統內安全、信訪穩定、電子政務等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學習、新聞發布、報刊、文化、體育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年鑑和修志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事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統一受理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二)村鎮建設科
擬訂統籌城鄉建設和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建設統計、目標考核等工作;監督縣級城建維護資金投入鄉鎮城建項目的實施;承擔外事和開展城鄉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中心鎮和示範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擔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三)建築管理科(住房建設科)
擬訂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督實施地方工程造價定額。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擬訂科技發展戰略、經濟技術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科研項目及經費;指導科技成果鑑定、轉化、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承擔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擬訂地方城鄉建設標準;擬訂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建設崗位培訓工作。擬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指導全縣危舊房改造工作,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普法工作和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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