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以國內公司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註冊,並發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一)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
(一)公司申請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本通知第一部分列明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
(二)中國證監會依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對公司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公司申請檔案後,可就涉及的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等事宜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通知後,可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初步申請;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核准檔案後,可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正式申請。
(五)公司應在完成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就境外發行上市的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關於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檔案有效期為12個月。
(七)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轉板上市的,應在完成轉板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就轉板上市的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