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以國內公司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註冊,並發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的基礎上,可自主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請。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報檔案
(一)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各類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
1. 申請報告及相關檔案。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經營風險分析、發展戰略、籌資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的說明、發行上市方案等;相關檔案包括: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營業執照、特殊行業許可證(如適用)、公司章程、申請人及中介機構聯絡表;
2. 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
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設定以及國有股減(轉)持的相關批覆檔案(如適用)
4.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如適用)
5. 近三年(主機板)或兩年(創業板)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6. 境內法律意見書
7. 招股說明書(草稿)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活頁裝訂,並附一張光碟。申請報告、境內法律意見書均應為原件,其餘材料一份原件、兩份副本,副本須經律師鑑證。
二、申請及審核程式
(一)公司申請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本通知第一部分列明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
(二)中國證監會依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對公司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檔案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公司申請檔案後,可就涉及的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等事宜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通知後,可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初步申請;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核准檔案後,可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正式申請。
(五)公司應在完成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就境外發行上市的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關於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檔案有效期為12個月。
(七)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轉板上市的,應在完成轉板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就轉板上市的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