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規範印發,規範全文,
規範印發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的通知
林生規〔2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見附屬檔案)已經我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2日
規範全文
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全面規範境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提高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統一性,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經濟貿易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一、總則
本規範所稱林草種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莖、葉、芽、籽粒、果實等。
本規範規定了林草引種檢疫審批的風險評估程式和方法,適用於引進境外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風險程度的確定,不適用於科研、展覽引進,以及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進等情形,也不適用於引進轉基因類、帶土類林草種子、苗木風險程度的確定。
二、評估程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見附1),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對象,選擇3名以上專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承擔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外單位專家承擔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單位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並對風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實施風險評估的專家(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專家”)在開展風險評估時,應當依次開展預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評定、建議提出和風險評估技術報告編寫工作。
(二)預評估。風險評估專家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資料、數據等信息,分析確定評估對象是否符合風險評估條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停止風險評估。
1.現有信息不足以支撐評估的,可停止風險評估,但需向委託風險評估的林草引種檢疫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反饋情況,由審批機構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若申請人能夠補充相關材料並達到評估要求,在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後應當再按程式開展評估;若申請人不能夠提供足以支撐評估的材料,可停止風險評估或者向審批機構提出實施國外引種地檢疫評審等建議;
2.經風險評估專家評估,擬引進種類為國際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攜帶國際重大有害生物的,風險評估專家可停止風險評估,直接提出禁止引進的建議,並詳細說明有關理由和依據;
3.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擬引進種類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林草引種檢疫範圍的、國家禁止引進的種類,以及已開展過風險評估且經風險評估專家審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風險評估的情形。
(三)風險評估。針對某一種(類)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採用定性方法分析評估對象,識別風險源,提出風險評估指標;採取定量方法量化各評估指標,並運用層次分析法,構建境外林草引種檢疫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建立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模型和綜合評定方法,計算綜合風險評估值(R),經評定後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2。
(四)結果評定。
按照附2計算出擬引種林草的風險評估值(R)。根據R值將風險評估結果劃分為4個風險等級,即特別危險、高度危險、中度危險、低度危險。
林草引種風險等級劃分表
林草引種風險評估值(R) | 風險等級 |
2.5≤R≤3.0 | 特別危險 |
2.20≤R<2.5 | 高度危險 |
1.0≤R<2.20 | 中度危險 |
0≤R<1.0 | 低度危險 |
(五)建議提出。風險評估專家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得出的風險等級,提出境外林草種子、苗木的引進建議和相關管理建議。
1.特別危險。建議禁止引進。
2.高度危險。建議原則上不允許引進。若擬引進種類為生產上確需引進的,可向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國外引種地檢疫評審措施;
——少量引進(一般為10株或者相當於10株以內的數量);
——實施不分散種植的隔離種植措施;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管的措施;
——其他建議。
3.中度危險。建議引進。可向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實施全部隔離試種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4.低度危險。建議引進。可向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六)風險評估技術報告編寫。風險評估專家在完成上述評估工作後,需編寫風險評估技術報告。
三、評估結果處理
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在收到風險評估專家提交的風險評估技術報告後,應當對每個專家的風險評估技術報告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形成承擔單位的最終風險評估報告,報委託開展風險評估的審批機構。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摘要、基本情況介紹、預評估、風險評估、結論和參考文獻等部分。風險評估報告格式參見附3。
四、附則
本規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