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遊人身保險

境外旅遊人身保險,指的是境外出行人士在保險期限內於境外出行過程中,若因出現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符合契約約定的疾病,導致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人身傷害、身故或因該保險事故導致可能產生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予以給付相應的保險賠償金。

簡介,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保險責任,境外意外傷害保障,境外醫療補償保障,境外緊急救援保障,責任免除,保險理賠,

簡介

境外旅遊人身保險,亦可稱境外旅行保險,指的是境外出行人士在保險期限內於境外出行過程中,若因出現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符合契約約定的疾病,導致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人身傷害、身故或因該保險事故導致可能產生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予以給付相應的保險賠償金。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年齡滿16周歲(含1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效證件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以下簡稱"境內")進行旅行者,可作為境外旅遊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本保險人同意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但須由其監護人書面同意;超過80周歲以上的旅行者,經本保險人同意,也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保險責任

保障境外出行人士在保險期限內於境外出行過程中,若因出現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符合契約約定的疾病,導致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人身傷害、身故或因該保險事故導致可能產生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

境外意外傷害保障

在保險期間內進行境內旅行時,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境外醫療補償保障

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進行境內旅行時,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急性病發作,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內,在本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所支出的符合保險契約簽發地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本保險人將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醫療補償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以醫療補償保障部分的保險金額為限。
醫療費用給付範圍包括醫生診斷、處方、手術費、救護車費、住院費、藥費、X 光檢查、護理、醫療用品等費用。境內醫療部分以保險契約簽發地有關政府核准的收費標準為限。

境外緊急救援保障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人身保險事故,可為保戶提供24小時援助熱線服務、安排住院就醫、轉院治療、轉運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和安葬、安排親屬前往境外處理後事等緊急救援服務。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治療不孕症或性傳播疾病疾病,實施避孕及絕育手術;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洗牙、潔齒、驗光,接受心理治療,或者裝配假牙、假眼、假肢以及助聽器等;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其他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保險理賠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本保險人:
理賠申請書;保險單或相關保險憑證原件;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本保險人:
理賠申請書;保險單或相關保險憑證原件;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或燒燙傷鑑定診斷書。
被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償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本保險人:
理賠申請書;保險單或相關保險憑證原件;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及病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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