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

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

此法共六章,25條。為加強境外投資的巨觀監管,變動情況的掌握,和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而制定,與2003年1月1日施行。收錄在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令
現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自 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郭樹清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境外投資的巨觀監管,掌握境外投資變動情況,促進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第二條 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制定年檢辦法並對年檢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境外企業通過其投資主體按本辦法參加年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企業是指我國企業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金融類除外)。
第二章 年檢的時間、內容和程式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和外匯分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的年檢工作;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境外投資的年檢工作,其中有關外匯內容,由其所在地外匯局(外匯管理部)負責(以下簡稱“年檢部門”)。
第六條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為年檢的工作時間。
第七條 年檢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資狀況。
(二)我駐外經商機構對境外企業的評價。
(三)投資主體及其所辦境外企業遵守我國有關境外投資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 年檢程式:
(一)外經貿部和外匯局負責編制年檢報告書並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網頁上發放(年檢報告書樣本見附屬檔案一〔略〕),供境內投資主體下載。
(二)投資主體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載年檢報告書,按要求認真填寫境外企業的有關內容,填寫的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三)投資主體須在5月15日以前將填寫完畢的年檢報告書各一份,送達外經貿廳(委、局)和外匯局(外匯管理部)。
第三章 年檢的審核
第九條 年檢部門依據本辦法確定的評分標準進行年檢,對年檢結果按壹、貳、叄等次進行分級(有關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二〔略〕)。
第十條 確定等級後,年檢部門在國家統一印製的年檢證書上加蓋年檢專用章,並交由投資主體持有(年檢證書樣本見附屬檔案三〔略〕)。
第十一條 年檢部門須於6月15日前將年檢報告書(複印件)、年檢結果報外經貿部。年檢工作報告須於6月30日前報外經貿部和外匯局。
第十二條 外經貿部負責向財政、外匯、海關、稅收、外事、銀行和保險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通報年檢結果。
第十三條 年檢每年定期進行,除此不得再對境外投資進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檢查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不得借年檢名義向投資主體收取費用。
第四章 年檢結果
第十五條 年檢結果自加蓋年檢專用章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參加年檢並獲得年檢證書後,投資主體在辦理其境外投資有關手續時,應向外經貿部及有關部門出具年檢證書。
第十七條 年檢結果為壹級的,可優先享受國家關於境外投資有關優惠扶持政策,有關部門在其外匯、海關、稅收、人員出入境等方面優先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年檢結果為貳級的,不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年檢結果為叄級的,不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並給予投資主體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檢結果仍為叄級的,則投資主體1年內不得從事新的境外投資活動。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對不申報年檢的,外經貿部和有關部門採取以下措施:
(一)暫不受理該投資主體境外投資購、付匯及對外擔保等申請。
(二)不受理投資主體新設境外企業的申請。
(三)不受理駐外人員派出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檢結束後,外經貿部將聯合有關部門對年檢結果進行抽樣覆核。如發現年檢結果與事實不符,外經貿部將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香港、澳門、台灣設立的內地投資企業年檢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憑年檢證書辦理《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的年審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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