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馬村(衢州市龍游縣湖鎮鎮下轄村)

塘馬村(衢州市龍游縣湖鎮鎮下轄村)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衢州市龍游縣湖鎮鎮塘馬村位於集鎮所在地北邊,全村總戶數251戶,人口759人,13個村民小組,村幹部6人,黨員22名,全村現有土地面積1983.8畝,其中耕地面積646.9畝,山林面積63.2畝。2007年村集體經濟收入2.71萬元,年人均純收入達5528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塘馬村
  • 所屬地區:衢州市龍游縣湖鎮
  • 人口:759人
  • 村民小組:13個
  • 耕地面積:646.9畝
基礎設施,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基礎設施

湖鎮鎮全面開展村莊整治工程,村莊整治是一項民心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必然涉及到一些農戶,為此,我們認真做好全村幹部民眾的思想宣傳發動工作,提高廣大村民對村莊整治的認識,及時召開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會議,講清村莊整治是改造農村環境衛生的一項有效措施,提高民眾的思想認識和積極性。該村通過開展村莊整治工程,徹底改變了村莊道路亂堆放嚴重,生活污水隨處排放等嚴重影響村容村貌的現象。村莊內的道路均為硬化路面,排污排水管網已建成,新建村級辦公樓一幢,公共廁所一座,建有多個垃圾收集池。村莊面貌煥然一新,極大的提高了村民對村莊整治的積極性,掀起了扎紮實實搞好村莊環境的熱潮
塘馬村

領導班子

村書記:  馬柏元
村主任:  馬小林
塘馬村

村規民約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使廣大村民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嚴格規範黨員、幹部、民眾的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強化社會治安管理,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使其真正做到: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形成一種良好的村風,堅定正義永遠戰勝邪惡的信心。使每一個村民明理是非,懂得法律的嚴肅性。為此制定村規民約。
一、社會治安:
第一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的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邪教組織做鬥爭。
第二條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三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條 嚴禁偷盜設施,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隱藏贓物。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電、交通、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條 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煙火和購置各種槍枝,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揀拾槍枝彈藥,爆炸危險物後,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第六條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不製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不調戲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嚴禁私自砍伐林木,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旁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及其他農作物,嚴禁牛羊啃青,嚴禁偷青,違者重罰。
第八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不經批准,不準私自安裝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嚴禁偷水偷電。
第九條 認真遵守戶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外來人員,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應向村治匯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對違犯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情節嚴重,但尚未觸犯刑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幹部批評,教育。
二、村風民俗:
第一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搞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邪教組織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二條 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喪事從儉,不搞陳規舊俗。
第三條 不請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聽、不看、不傳迷信和淫穢書刊、音像。
第四條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和宗教活動。
第五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整潔,不隨地倒垃圾,為保持街道暢通,道路兩側不準長期堆放沙、石等建築材料。
第六條 積極參加村里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提倡全民健身運動。提倡見義勇為,伸張正義,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加強自身修養,學習科學文化、社會知識,跟上社會步伐,用自身知識影響老一代,教育下一代。積極申請加入黨團組織。
第七條 服從鎮村建房規劃,不擴占,不超高,搬遷拆遷不提過分要求;拆舊翻新,須經村兩委批准,統一安排,不準擅自動工。
第八條 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相鄰關係:
第一條 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諧相處,建立良好的相鄰關係。
第二條 在經營、生活、借貸、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在生產過程中,自覺服從村兩委會安排,不隨意更換、移動地界標誌,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小事不斤斤計較,退一步自然幽雅,讓三分何等清閒。
第三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嚴格遵守歷史狀況,新宅基按鎮、村規劃執行,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第四條 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五條 鄰裡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處理,不能自行處理就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返還或賠償被損害的財產,並按實際損失的兩倍以上進行賠償。
第六條 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宣傳教育。
四、婚姻家庭:
第一條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
第二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他人包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