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塔城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新黨廳字〔2019〕4號)和中共塔城地委辦公室、塔城地區行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塔地黨辦〔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塔城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是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塔城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扶貧開發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城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 辦公地址:塔城市六合創業大廈C區2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脫貧攻堅、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以下簡稱“水庫移民”)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有關扶貧開發、水庫移民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編寫制定脫貧攻堅、水庫移民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稽察和督查巡查。
(二)落實國家、自治區用於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專項資金、物資分配方案,統籌擬定地區水庫移民的專項資金、物資分配方案,配合制定完善扶貧、水庫移民資金及物資的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扶貧、水庫移民資金及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資金績效評估。
(三)負責地區年度扶貧項目計畫備案,開展扶貧項目檢查督查;負責新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安置、後期扶持項目的驗收和稽察、審計工作。
(四)負責引導、組織、協調推進脫貧攻堅專項行動、政策、機制精準落地工作。
(五)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實名制管理,初審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安置規劃。
(六)負責水庫移民監督評估和監測評估;負責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建設項目管理監督;初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和竣工移民安置 。
(七)編制並組織實施貧困勞動力、貧困縣(市)幹部培訓計畫,協調做好貧困縣(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
(八)組織協調並開展援疆扶貧、中央定點扶貧、東西部扶貧協作、自治區、地區定點扶貧和區內協作扶貧;動員社會各界扶貧濟困。
(九)開展與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反貧困和非自願水庫移民的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培訓,組織實施外資扶貧項目。
(十)負責扶貧開發和水庫移民管理信息系統運用;組織指導扶貧、水庫移民信息統計。
(十一)組織開展貧困退出評估檢查、扶貧考核、重大事件應對等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組織人事科)。綜合協調機關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綜治維穩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研究提出促進貧困縣(市)、庫區和水庫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扶貧改革相關任務;開展相關政策課題調研,組織參與有關扶貧、水庫移民工作政府規章草案起草,負責審核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依法行政、普法宣傳工作;負責貧困退出後鞏固提升政策制定;指導編制產業扶貧規劃,協調金融機構,推進和落實金融扶貧政策;認定和監測扶貧龍頭企業,指導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組織承擔地區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負責6個專項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地區行業扶貧政策協作;負責協調督查推動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組織協調並開展援疆扶貧、中央定點扶貧、東西部扶貧協作、自治區、地區定點扶貧和區內協作扶貧;負責網路扶貧(電商扶貧)工作;聯繫地區“訪惠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和指導各級“訪惠聚”工作隊和第一書記開展扶貧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建和幹部人事工作。
(二)項目規劃科。負責組織編制地區脫貧攻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水庫移民安置後期扶持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貧發展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和水庫移民資金管理辦法;落實自治區扶貧發展資金分配方案,擬定地區水庫移民資金分配方案;監督檢查扶貧、水庫移民資金及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資金績效考核評估;負責監督檢查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地委有關脫貧攻堅(水庫移民工作)重大政策、責任目標和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督查巡查、貧困退出、成效考核、第三方評估等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督查;負責受理扶貧領域民眾的投訴舉報。按照許可權負責初審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安置規劃;負責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監督及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地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工作的稽察、督導檢查、監督評估、監測評估工作;督促做好扶貧開發和水庫移民管理信息系統運用;組織指導扶貧、水庫移民信息統計;依法查處水庫移民安置違規違法案件。組織對貧困縣(市)開展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貧困縣退出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地區扶貧開發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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