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是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申請使用場地而按場地面積和中國政府規定的使用費用標準,按期付給中國政府的場地使用費 用。場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用,人員安置費用以及為合營企業直接配套的廠外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應分攤的投資等。按有關規定,場地使用費總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於五元,最高不超過三百元。其中大城市的市區和近郊區最低不少於十元。

場地使用費標準為:(1)一般地區每年每平方米5-300元。(2)大中城市市區和近郊區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於10元,沒有高限。(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在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如按開發費、場地使用費綜合計算,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如單計場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最高為3元。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享受減征免徵的優待,凡場地使用權為中方合營者投資股本的,按投資作價金額一次預收經營期內(無經營期限按15年計)的場地使用費。該標準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可以調整,但調整間隔不短於3年。場地使用費主要用於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徵用土地的費用和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廠外公共設施的投資。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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