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審判:是指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前,新聞媒介就對案件作出批判。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訴訟過程中要 “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法院是依據經調查屬實的證據依據被告人進行判決,它不受新聞報導的束縛。但實際上,由於新聞媒介面向大眾,他對事件多的報導和評議能產生很大的社會影響,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力量,這就會對一些尚未澄清或有爭議的案件的判決造成干擾。報紙審判最早出現於美國,是“媒介審判”的先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