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升規則

報升規則,又稱為上漲拋空,即賣空的價格必須高於最新的成交價,該項規則起初是為了防止金融危機中的空頭打壓導致暴跌,我國證券市場在推行融資融券初期將嚴格執行報升規則來規範賣空者的行為。

發展,意義,

發展

報升規則起源於美國,不過美國從2005 年開始在pilot 項目中逐步取消了報升規則,2007 年徹底廢除了報升規則,在此次金融市場動盪中也未對報升規則進行恢復;而我國香港地區在1996年取消了報升規則,後在1998 年亞洲金融危機後,賣空價規則於1998年9 月7 日再度實施,此後香港證監局也曾於2007 年考慮取消該限制,但至今未執行。歐洲地區一般不在賣空交易中設定該規則。

意義

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券融券暫行規定了融券賣空中的報升規則:“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因此,我國證券市場在推行融資融券初期將嚴格執行報升規則來規範賣空者的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