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處理辦法

新聞出版署1999年7月8日發布

為了保證報刊新聞報導內容的真實、準確、公正,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報刊的出版秩序,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對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的處理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處理辦法
  • 外文名:Newspapers published false reports approach
  • 時間:1999年7月8日
  • 性質:處理辦法
一、 報紙、期刊必須遵守新聞出版法規,刊載新聞報導和紀實作品必須真實、準確、公正。報刊不得刊載虛假、失實的報導和紀實作品。
二、 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關出版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 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 報紙、期刊因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而發表的更正或答辯,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開更正的,應自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發現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發表;
(二)凡按當事人要求進行更正或發表答辯的,應自當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發表。
五、 報紙、期刊轉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其更正和答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六、 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違規通知單;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限期更正或檢討。
七、 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 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被採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還可同時建議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違規報刊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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