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補充規定

《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補充規定》在1998.12.12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水利部
  • 頒布時間:1998.12.12
  • 實施時間:1998.12.12
一、根據《防洪標準》(GB50201-94)和《堤防工程設計規範》(GB50286-98)規定的堤防工程的級別,對已頒發的《水利水電行業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能源部、水利部基設[1992]2772號、建開〔1992〕5號),就不同級別堤防工程的勘察設計資格明確如下:
勘察設計資格等級  甲 乙  丙
堤防工程級別 1 2、3  4、5
二、穿堤建築物、構築物的勘察設計單位資格應不低於所穿越堤防的勘察設計單位資格。
三、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委託堤防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時,應認真審核承擔單位的水利行業勘察設計資格等級,不得降級委託。持有水利行業勘察設計資格的各單位在承接勘察設計任務時,必須符合資格等級要求承接任務,不得超越資格等級超範圍承接任務。對個別堤段的技施設計需要降級委託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時,應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符合資格等級的設計單位負責技術審核,審核單位承擔相應技術責任。
四、各級審查部門在審查上述項目時,應先審核承擔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資格。對不符合勘察設計資格等級要求的設計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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