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制止重刮“共產風”等違法亂紀行為

這是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毛澤東給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一級各部委、各黨組的信件。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一級各部委、各黨組:
此件請各同志閱讀,並請轉發到縣級黨委。山東發現的問題,肯定各省、各市、各自治區都有,不過大同小異而已。問題嚴重,不處理不行。在一些縣、社中,去年(1959年)三月鄭州決議忘記了,去年(1959年)四月上海會議十八個問題的規定也忘記了,“共產風”、浮誇風、命令風又都刮起來了。一些公社工作人員很狂妄,毫無紀律觀點,敢於不得上級批准,一平二調。
另外還有三風:貪污、浪費、官僚主義,又大發作,危害人民。什麼叫做價值法則,等價交換,他們全不理會。所有以上這些,都是公社一級乾的。範圍多大,不很大,也不很小。是否有十分之一的社這樣胡鬧,要查清楚。中央相信,大多數公社是謹慎、公正、守紀律的,胡鬧的只是少數。這個少數公社的所有工作人員,也不都是胡鬧的,胡鬧的只有其中一部分。對於這些人,應當分別情況,適當處理。教育為主,懲辦為輔。對於那些最胡鬧的,堅決撤掉,換上新人。平調方面的處理,一定要算賬,全部退還,不許不退。對於大貪污犯,一定要法辦。一些縣委為什麼沒有注意這些問題呢?他們嚴重地喪失了職守,以後務要注意改正。
對於少數縣委實在不行的,也要堅決撤掉,換上新人。同志們須知,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客觀存在。出現這些壞事,是必然不可避免的,是舊社會壞習慣的殘餘,要有長期教育工作,才能克服。因此,年年要整風,一年要開兩次六級幹部大會。全國形勢大好,好人好事肯定占十分之九以上。這些好人好事,應該受到表揚。對於犯錯誤而不嚴重、自己又願意改正的同志,應當採用教育方法,幫助他們改正錯誤,照樣做工作。我們主張堅決撤掉或法辦的,是指那些錯誤極嚴重、民憤極大的人們。在工作能力上實在不行、無法繼續下去的人們,也必須堅決撤換。
中央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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