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

《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是為了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公募基金行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結合中國基金行業發展實際而制定。

2022年6月10日,《指引》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中基協字〔2022〕209號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印發通知,指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基協字〔2022〕209號
各相關機構: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公募基金行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境內外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基金行業發展實際,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6月10日

指引全文

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金管理公司的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績效考核,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對其從業人員的工作效果及貢獻進行的考核和評價,以確定員工崗位、等級、薪酬、榮譽等結果的行為。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為獲得其從業人員提供的服務和貢獻而給予的各種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為導向;
(二)既能有效激勵從業人員,建立高質量人才隊伍,又有利於防範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三)平衡員工、經理層、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有利於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能力;
(四)符合我國國情、政策導向和基金業發展實際。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規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學的薪酬制度與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規範薪酬支付行為,績效考核應當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等掛鈎,嚴格禁止短期考核和過度激勵,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機制。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公司制度和勞動契約,落實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要求,配合公司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業及公司長遠健康發展,加強資本積累,在強化投資者教育、風險應對、信息科技與慈善捐贈等投入的前提下,統籌考慮人力成本與股東利潤分配。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七條 本指引所指的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發展規劃、合規與風險管理等實際情況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和薪酬結構。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應當保持適當構成,避免因薪酬結構不合理可能引發的風險隱患和冒險行為。
第九條 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股權、期權、限制性股權、分紅權等與公司長期發展、持有人長期利益相綁定的多樣化激勵約束措施,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財務情況和分期考核等情況,合理確定部分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明確適用人員範圍、期限和比例等。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 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適用人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根據績效薪酬金額和風險變化情況對遞延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明確相關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風險負有責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關規定追究內部經濟責任,可以停止支付有關責任人員薪酬未支付部分,並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相關獎金,或者停止對其實施長效激勵等。問責機制應當同樣適用於離職人員。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內部管理制度、勞動契約中明確前述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將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並需遵守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期限限制。
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 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於 50%,但是公司無權益類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並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於其管理的基金處於封閉期等原因無法購買的除外。基金經理同時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同時符合前述要求。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並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作為績效薪酬發放的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合規風控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經濟效益指標應當體現3年以上長周期考核情況、投資者實際盈利情況、投資研究等專業能力建設情況;合規風控指標應當包括合規及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情況、合規事件或重大風險發生情況、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情況、員工廉潔從業情況;社會責任指標應當包括道德標準、企業價值、客戶滿意度等。
投資研究等專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投研體系建設及研究覆蓋面情況(含信用評級)、投研團隊穩定性及投研梯隊建設情況、長期價值投資情況等。
第十四條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考核,公司對投研、銷售等關鍵崗位的考核,應當結合長期投資業績、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合規與風險管理、職業道德水平等情況,不得將規模排名、管理費收入、短期業績等作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據。長期投資業績是指最近 3 年或以上的投資收益情況。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等,並結合業績比較基準,綜合考量風險收益情況。相關考核應當避免使用單一指標,且應當弱化相對排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滿 3 年的,可以通過適當降低相關業績權重等方式弱化該基金投資業績在考核中的影響。
第五章 薪酬內控管理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主體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經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預算、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機制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應當通過薪酬委員會或經董事會授權的其他委員會(以下統稱薪酬委員會),結合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風險防控及發展規劃等因素,對薪酬政策與方案等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討論,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薪酬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並包含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並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明確制度實施的監督部門或機構。相關部門或機構應當對公司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情況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九條 協會可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認定為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將移交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參照本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 2022 年12 月20 日前對現有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調整和完善。

內容解讀

《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對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內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指引》,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
《指引》明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於50%;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並應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