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樁超音波透射法

基樁超音波透射法是利用超音波檢測混凝土質量的一種方法。

超音波透射法檢測混凝土質量的原理是事先在樁內預埋若干條聲測管,作為超音波接收和發射換能器的通道。檢測時在一個管內放入發射超音波的發射探頭,在另一個管內放入接收超音波的接收探頭。兩個探頭由底部往上同步提升,儀器記錄超音波在由二管組成的砼測面內傳播的聲學特徵。根據波的到達時間,幅度大小,頻率變化及波形畸變程度,經過分析處理,從而判定出砼質量狀況,存在缺陷的性質、大小及空間位置、砼勻質性。
基樁超音波透射對檢測儀器的要求:
(1)聲波發射與接收換能器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圓柱狀徑向振動,沿徑向無指向性;②外徑小於聲測管內徑,有效工作段長度不大於150mm;③諧振頻率為30~60kHz;④水密性滿足1MPa水壓不滲水;⑤當測距較大時,宜選用帶前置放大器的換能器。
(2)聲波換能器宜配置扶正器。
(3)聲波檢測儀應符合下列要求:①具有實時顯示和記錄接收信號的時程曲線以及頻率測量或頻譜分析功能。②聲時測量精度優於或等於0.5μs,聲波幅值測量相對誤差小於5%,系統頻頻寬度為1~200kHz,系統最大動態範圍不小於100dB。③聲波發射脈衝為階躍或矩形脈衝,電壓幅值為200~1000V。
基樁驗證與擴大檢測:
(1)當對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重新組織聲波透射法檢測,或在同一基樁進行鑽芯法驗證。
(2)當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進行擴大抽檢。擴大抽檢應採用原抽檢用的檢測方法或準確度更高的檢測方法。當因未埋設聲測管而無法採用聲波透射法擴大檢測時,應採用鑽芯法。擴大抽檢的數量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樁數加倍抽檢。當採用高應變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抽檢樁數的20%時,應按原抽檢比例擴大抽檢。當Ⅲ、Ⅳ類樁之和不於抽檢樁數的20%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
(3)驗證檢測和首次擴大抽檢後,應根據檢測結果,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檢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進一步抽檢的方法和數量。當對檢測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但又不具備重新檢測和驗證檢測條件時,應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檢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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